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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成规[2013]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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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成本监审行为,特修订《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23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价局)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本省县级以上物价局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组织实施。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定价成本监审,或接受上级物价局委托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五条 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监审目录)。
  凡实行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第六条 对未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物价局领导批准,也可以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 凡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进行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八条 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九条 定价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项目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成本监审。没有制定成本监审办法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定价成本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物价局申请定调价时,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按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定价成本监审通知要求提交成本资料。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定价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尚无完整成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定价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经营者应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按下列程序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一)初审。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成本资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及时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复审。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对经营者提交的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定价成本资料及报表数据的合理性进行认真复审。
  (三)实地监审。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当对经营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实物及其他相关成本资料进行实地监审,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
  (四)反馈。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并认真研究经营者对定价成本监审时核增核减的意见。
  (五)填表。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完成对经营者成本资料初审、复审、实地监审、反馈等审核工作后,应当按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定价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对经营者实施具体成本监审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完成对经营者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后,应根据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物价局提交该项目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并报上一级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备案。
  上级物价局委托定价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接受委托的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在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当将成本监审方法和经营者成本核定表及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成本资料一并报上级物价局(委托方)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审核。
  上级物价局(委托方)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对该项目的定价成本做最终审核并出具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九条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定价成本;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结论必须加盖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公章。
  第二十条 物价局违反本细则,对列入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成本监审而制定价格的,由上级物价局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成本监审相关规定不提交成本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二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物价局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物价局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定价成本监审,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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