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综规[2013]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18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9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办在办理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继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
  二、“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主要用于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制作、运输、发放、损耗和其他管理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请你办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项目为省级收费项目,收款时,应给办证单位开具收款证明,你办收到省以下政府法制办集中上报办证工本费后,应立即向各级政府法制办开具与收费金额等额的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各级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将办证工本费收费票据与所办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一并发放办证单位。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你办收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全额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擅自进行分成或分配。
  五、“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类“一般公共服务”03款“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07项“法制建设”。(以后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科目填列)
  六、请你办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文核定。
  八、“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继续收费限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九、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函》(鄂财综发〔2000〕356号)同时停止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 闽价服[2013]43 2013/11/2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200 2007/10/1
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76 2006/8/14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档案复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 2011/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相关纳税人退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1/4/2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 黑价联[2012]11 2012/2/6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行政执法证》和 冀财综[2005]3号 2005/1/1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 苏地税函[2006] 2006/8/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 赣地税函[2012] 2012/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