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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10-12
实施时间: 2013-10-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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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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