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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信用评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3]10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23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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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全省信用评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收费,按被评对象上年度末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最低收费金额为3000元,最高收费金额为30000元。
  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收费,按注册资本分档收取(见下表)。

  四、信用评级其它咨询类业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各信用评级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亮证收费,实行年度审验,接受物价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其它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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