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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3]2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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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维护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帮助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推动就业更加充分目标的实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3]1号)要求,决定从2013年2月25日至3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严厉打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依法严查严惩“黑劳工”、“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遏制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此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对象、内容及部门职责
  清理整顿的对象为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主要内容及部门职责是: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对欺骗、贩卖、强迫劳动者劳动的黑色利益链犯罪团伙,要重点打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二)依法取缔“黑中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职业介绍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含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中介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打击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违法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过程的监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法行为和其他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设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
  (二)突出检查重点,确保实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大力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以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区域,严厉打击“黑中介”和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务、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
  (三)组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部门要注重部门联动,强化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落实劳动违法案件的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统一行动,分工协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注重舆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抓住春节后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案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安排
  (一)2月28日之前,各地要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做好前期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舆论准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根据清理整顿对象确定重点检查的区域、场所。并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二)3月25日之前,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行动期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地区进行督查调研。专项行动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三部门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0311-88616308、88616851
  传 真:0311-88616310
  电子邮件:lwei@he.lss.gov.cn
  附件1: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xls
  附件2: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统计表(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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