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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3]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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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加快改革财税体制,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现象,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要求,先期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为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做好准备。
  (二)部门联动,通力配合。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研究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确保新老税制平稳过渡。
  三、工作措施
  (一)进行前期准备,部署试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选取样本企业进行测算,分析“营改增”试点对企业的影响。研究制定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方案。召开“营改增”试点动员会,部署全省试点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做好转换准备。各级财税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纳税热线、发放宣传资料、利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宣传等形式,引导社会舆论,调动企业参与试点积极性。对试点企业及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了解增值税申报、缴纳程序,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顺利实现财务制度转换与衔接。
  (三)做好移交,确定试点范围。省地税局整理试点行业纳税人资料、信息并移交省国税局,协助省国税局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等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地税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使用规定。
  (四)完善测试平台,模拟试点运行。省国税局开展全省国税系统征管系统、税款入库系统调整测试工作,通过测试环境纳税人购买、开具、认证发票,按文件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填写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模拟开税票、税款入库。
  (五)制定配套措施,保证试点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牵头在测算“营改增”对中央、省和地方收入及财力影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我省对税负增加较大的企业实施扶持政策的可行性和操作方法,做好财政应急预案,防范试点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省国税局牵头研究防范企业虚开发票,骗取税款和财政补贴的措施,加强制度规范。
  (六)跟踪试点运行,总结试点经验。深入企业开展试点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经验,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汇报“营改增”试点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为全面实施“营改增”提供有益的经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统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组成,具体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改革的目标、意义、步骤、成效等方面的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营改增”试点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新税制的各项要求,引导企业准确把握税制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化经营模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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