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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服务业委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3]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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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服务业委《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9日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流通产业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建成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流通强省。
  (一)流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15年,全省商贸流通业增加值达到4000亿元,实现五年倍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5000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5%。
  (二)流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经营企业商品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30%以上,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5%左右。
  (三)流通领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效果显著。利用3至5年的时间,使鲜活农产品产地直接采购比例达到50%以上,大中型城市连锁超市销售鲜活农产品比重达到30%以上,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明显降低。
  (四)流通主体竞争力明显增强。结合实施服务业“双百工程”,在全省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全国一流的专业市场集群。
  (五)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市场和法制环境更加优化,市场运行更加平稳规范,居民消费更加便捷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面组织实施商贸流通业、物流业、会展业、电子商务、家庭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发展10项提速计划,深入推进商品市场建设等9项重点工作。优化区域市场布局,加快打造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集散型批发市场集群,以大连为重点的沿海经济带工业品贸易市场集群,以朝阳为重点的辽西北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集群。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提高农产品组织化生产经营程度。支持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快冷链系统、加工配送中心、信息化改造、质量可追溯体系等建设,支持超市建设大型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建立一体化冷链物流体系。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批零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多种流通模式,减少中间环节,促进货畅其流。鼓励社区菜市场、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社区商业网点发展,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科学编制废旧商品回收体系规划,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完善规范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各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90%。
  (二)积极创新流通方式。推广供应链管理,鼓励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加快建设全省农产品交易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打造集交易、物流、支付等服务的行业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和专业批发市场开展大宗商品网上交易。创新发展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模式,支持传统百货、连锁超市及日用品市场开展网上销售,发展一批以日用品市场为依托的网商集聚区。鼓励商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支持发展信用消费。
  (三)全面提升物流和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和夜间配送,提高连锁企业物流配送精细化水平,降低配送成本。鼓励物流企业广泛采用条码、智能标签、无线射频识别等新技术,加大物联网技术在商贸物流中的推广应用。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建立大宗商品跨区域运输的城际配送网络。重点培育和扶持城市配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加大对社会物流配送服务资源整合力度。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为物流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创新,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
  (四)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完善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蔬菜、食糖、小包装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保障当地居民7至10天消费量。各大中城市要结合实际落实一定数量的矿泉水、方便食品等应急商品储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保障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市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队伍建设,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进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五)培育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推进流通体制和企业机制改革创新,多商号、多业态经营,差异化发展,培育流通品牌,增强企业内在活力。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拓展连锁经营网络。推进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和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商品吞吐能力和价格发现功能。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服务。
  (六)推进商贸流通集聚区建设。加大对重点商贸流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完善商贸流通集聚区招商环境,精心策划、筛选、包装一批优质项目,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进行招商。对省级商贸流通集聚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集聚区内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服务业专项资金扶持。用好用足国家政策,推动环渤海商业功能区建设,发挥其商品集散、价格形成、消费集聚、产业服务和辐射带动功能,强化贸易中心地位。
  (七)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建立健全肉类、蔬菜、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
  (八)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大流通、大市场建设,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带动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
  三、支持政策
  (一)统筹制定流通网络规划。推进城乡商业网点和商业街区规划编制工作,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避免业态雷同和重复建设;对新增大型商业网点实施听证管理。加大县域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力度,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市、县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据实际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二)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对于投资额度大、产出率高、容积率高的流通业项目,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车载市场等。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流通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
  (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省财政筹措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便民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市县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流通业发展的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简化流通业信贷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对信用状况好、有竞争力、有市场的流通企业给予支持。加大对中小微型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对中小微型流通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
  (四)减轻流通业税收负担。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率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
  (五)降低流通环节费用。进一步清理涉及流通环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缔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认真执行国家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已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按同一用水价格执行;在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水与工业同价的地区,暂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鼓励类商业用水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气、用热价格已实行经营服务业与工业同价的地区要执行同一价格;对尚未实行经营服务业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一价格的地区按最低价格执行。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等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等行为,加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流通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制定、修改流通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提升流通立法层级,尽快出台酒类流通、再生资源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
  (二)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完善服务业特别是商贸流通统计体系,加强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的统计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商贸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做到应统尽统。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商贸流通统计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倾斜。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整合各方面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监测平台,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有效引导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各类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咨询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化人才队伍和基层机构建设。加强流通领域理论和重大课题研究,大力培养流通专业人才,支持高校增设流通产业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加快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具有先进经营理念的高级管理人才,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加强基层流通管理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监管执法能力,充实一线力量,保证基层流通管理工作通畅有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要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保障流通产业改革发展所需资金,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由省服务业委牵头的全省流通工作厅(局)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省服务业委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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