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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3]4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5-27
法规类型: 自然资源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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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经过全区上下几年来的共同努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和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底,全区已确权集体林地3.26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9.71%,发放林权证177万本,发证面积3.25亿亩,占确权面积的99.57%,基本完成集体林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任务,配套改革积极有序开展。但通过检查验收发现,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区外业勘界没有严格执行林业调查规范,存在四至表述不清、林地地类与实际不符等问题;部分地区林改档案建设不规范,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存在收集不全、整理不规范、缺项漏项、填写错误、保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配套改革相对滞后,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步伐不够快,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林权抵押贷款实施范围小,林权流转监管不到位;林下经济总量小,产品单一,组织化、集约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不强。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对家庭承包的,要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对联户承包经营的,要保护好共有人权益,承包户要求分山到户的,要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工作;对采取股份制模式承包的,要完善合作经营方式,发放股权证,落实股份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要实行民主管理,不得随意流转。要坚持产权到户、补偿到户的原则,按政策要求,将生态补偿等财政补贴落实到户。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改革质量,维护农牧民承包经营权。加大林权纠纷等矛盾排查力度,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调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旗县(市、区)仲裁的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及时解决林地纠纷。
  二、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完整、准确、系统的林改档案,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权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林业、档案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林改档案工作,加强对基层林改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充、纠正,进行认真整改,达到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方便的要求。旗县(市、区)林业局、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要加强林改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工作人员责任制,健全档案规章制度,规范档案建设行为,提升档案设施水平,强化档案人员素质,完善档案工作体系,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林改档案质量。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同时,要开展电子档案建设,用1至2年时间完成电子档案录入工作,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各级档案部门要主动为林改档案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自治区将在适当时候对林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三、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从今年开始,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进入全面深化、整体推进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完善林业经营机制、增强林业发展动力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健全完善促进林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要加强林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加快旗县(市、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强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各类服务机构,为农牧民发展林业创造更好的环境,让农牧民从林改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要推进林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解决农牧民产品购销难、信用贷款难、享受政策难、科技服务难、经营管理难等问题,提高竞争能力,规避农牧户个人单打独斗的市场风险,促进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各级林业、财政、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以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抓好典型示范,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合作组织发展。
  三要积极落实完善林业财政和金融支持政策。将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业技术推广与服务、林区作业道路修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林业事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补贴制度。林业、财政、金融、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作,研究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简化手续,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努力拓宽林农发展生产的融资渠道。
  四、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发展林下经济是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拓宽林业经济领域、促进农牧民增收和推动新农村新牧区新林区建设的生态型产业,是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空间环境,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促进绿色增长和农牧民就业增收。通过反弹琵琶,充分调动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形成生态与产业共进、保护与开发并重、改革与发展互动的良好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推进。要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农牧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发展林下经济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方向。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牧户”的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发林下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采集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特色鲜明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生产、加工利用和销售体系,增强农牧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牧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步增长。
  五、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激发农牧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牧区生产力;有利于发展现代林业,进一步拓宽农牧民的就业增收渠道;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支撑保障体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达到“生态受保护、农牧民得实惠”的改革目标,为努力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建设具有内蒙古特色的生态文明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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