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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农综办[2013]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15
实施时间: 2013-10-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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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订了《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促进优质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原则上要求各地根据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和浙江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结合当地资源优势,规划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对规划确定的优势主导产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将通过择优选项、竞争立项的原则,集中资金进行重点扶持。使农业综合开发更好地发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扶持范围
  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畜禽粪类、食用菌种植废弃物、食用菌初加工下脚料等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三、扶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
  (一)财政补助项目
  1.补助额度: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00万元。省财政资金按中央财政资金的80%比例配套。
  2.配套要求:市、县(市、区)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3.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和水产种苗繁育及畜禽和水产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用于编制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
  (二)贷款贴息项目
  2014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用于贷款贴息项目为20%以下,仅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贴息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贴息率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指标、基准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
  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近三年获得贷款贴息次数少或累计获得贴息资金额度小的项目单位。
  四、立项条件
  (一)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2)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二)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及申报单位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项目不予扶持。
  (四)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五)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六)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六、申报要求
  (一)各地应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搞好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原则上要求开发县农发办需随文上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应表述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农产品区域布局,选择具有市场竞争力或潜在优势的农产品,明确主攻方向、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同时详细描述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关产业的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等。各地申报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每年选择一个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重点扶持。
  (二)开发县农发办原则上须同时申报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补助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补助项目,合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上限为300万元;设区市本级农发办合计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上限为400万元。龙头企业优先扶持。
  (三)贷款贴息项目须经各设区市农发办初审后方可上报省农发办。
  (四)同一项目单位2013年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未如实说明的,不予立项。
  (五)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六)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贷款贴息项目: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还须提供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申报的复印材料上须由农发办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签章。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项目单位和各地农发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项目单位将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同时将根据《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对项目县农发办当年工作质量酌情扣分。
  (七)申报时间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3年11月20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各市、县(市、区)农发办于2014年1月20日前向省农发办报送申报材料。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其他事项
  (一)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与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特色园项目统筹安排,在竞争立项的同时兼顾开发县之间的平衡。
  (二)各地要进一步做精做细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现象。如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导致上年度项目终止的,该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指导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合理申报项目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以及估算项目效益,一旦立项,编制项目计划时将不予下调申报的自筹资金。
  (三)各地须将省农发办发布的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对拟向省农发办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上报前必须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可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五)根据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从2014年开始,取消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浙农综办〔2013〕65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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