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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3]8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1-1
失效时间: 2015-10-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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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外办:
  你办《关于申请批准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外办〔2013〕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外事服务机构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办理3个(含)以下国家的,每卡450元;办理3个以上或持卡期间申请增加国家的,每增加一个加收120元。
  二、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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