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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建二[2013]4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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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有关地勘单位,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我们制定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4月17日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本省地质勘查及境外和省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阶段,对于省政府确定的重要矿种和矿区可控制到必要的详查阶段。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四条 地勘基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省内重要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二)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储备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
  (三)省内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四)省内贫困地区矿产资源调查及勘查项目;
  (五)省内地下水矿产资源和地热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六)境外和省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
  (七)配套中央确定的地质勘查项目;
  (八)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地质勘查项目。
  第五条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按投资比例、项目合同约定处置。
  第六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七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为地勘基金项目的探矿权申报人。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和勘查成果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二)编报基金年度总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编制项目计划;
  (四)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汇总、编报基金年度财务决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指导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成果验收及地质成果资料汇交。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中央地勘基金项目,负责中央地勘基金项目矿业权的核查、协调和初审。协助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对省内中央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省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
  第十二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项目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方式。
  (一)尚未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采取全额投资方式。
  (二)已登记探矿权的勘查项目采取合作投资方式。
  原探矿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探矿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或者对权益处置进行约定。
  (三)省政府配置给企业的矿产资源,凡是未达到采矿登记要求的,由企业出资、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勘查,企业的勘查投入在办理采矿登记缴纳价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按照下列方式实施立项论证:
  (一)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提出立项计划;
  (二)列入立项计划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核查后,无矿权重叠,符合地质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在国家保护区的,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筛选论证;
  (三)地质勘查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前期地质工作成果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核查后,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筛选论证。
  第十四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项目,由矿业权人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经省国土资源厅或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立项申请,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筛选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论证通过后,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将立项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主要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的,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预算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审查。
  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结果,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控制经费估算建议及组织实施预算建议。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项目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由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组织野外验收。
  第十八条 境外和省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在境外和省外开展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项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以及企业法人性质的勘查单位应发生的设备折旧、应缴税金、利润等。
  其中:人员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财政拨款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尚未制定开支标准的,参照项目所在地市场平均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监理、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合作方终止合作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完成的有效工作量进行项目财务决算,报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审查备案。有结余资金的,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地质勘查项目实际工作量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纳入部门决算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矿化异常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退出机制。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项目,省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项目,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偿出让探矿权或者实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其权益,合作的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检查及省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给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将省地勘基金项目形成的探矿权与他人合资、合作或抵押、转让矿业权的;
  (三)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工作方案、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四)伪造、隐匿、泄露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五)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地勘基金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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