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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3]1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兼并破产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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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煤矿进入了大规模建设改造阶段。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是巩固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我省煤矿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煤炭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组整合煤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确保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和省政府兼并重组煤矿升级改造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省政府办公厅〔2012〕91次会议纪要)精神,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权限范围内审批的项目,要抓紧补办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立项和核准手续;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尽快完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项目立项和核准手续。在补办立项和核准手续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精神,将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作为煤矿的立项和核准文件,办理用地及其他手续,保证煤矿依规合法建设。
  二、加快审批环评报告,确保煤矿按期开工建设和竣工验收
  各煤矿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环保意识,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公众参与等前期工作,按期将矿井环评文件上报环保审批部门审批。严格落实矿井环评文件和批复中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矿井开工建设前,应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评文件的批复,环评报告未批复,矿井不得开工建设。
  省环保厅应加强煤矿企业环评文件编制和上报的指导工作,制定推进措施,加快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环评文件的审批,并加强与环保部的沟通和协调,促进15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企业环评文件的审批。重组整合关闭煤矿在统计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用于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各市、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跟踪服务,督促企业依法完善环保手续,争取早日开工。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煤矿企业在建设主体工程时,应同时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环保工程,并申请试生产、竣工验收和领取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简化试生产程序,在煤矿企业完成环境保护生态调查,符合环保要求后,在法定期限内加快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三、加快办理营业执照,保证煤矿融资及正常建设运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0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被整合煤矿注销、新公司登记注册工作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被兼并重组整合企业的属地税务、银行等部门,完成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税费清缴、债务清理等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对重组整合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加强指导,实行跟踪服务。煤矿主体企业要积极与被整合煤矿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加快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保证企业融资及正常建设运营。
  四、加快换发采矿许可证,保证后续审批事项顺利推进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换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长期采矿许可证。对于临时采矿证已到期因故未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可继续延长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对暂不能上报换发长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要查明原因,督促加快办理换证手续。
  煤矿企业要积极完成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资源价款处置等后续工作,加快换领长期采矿许可证。
  五、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确保煤矿建设用地
  按照省政府与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的合作协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和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在做出限期复垦关闭煤矿废弃土地的承诺后,可办理煤矿建设用地手续。露天煤矿开采在五年内能复垦为耕地或恢复土地原用途的采掘场用地,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六、加快电网改造步伐,满足煤矿供电需求
  电力部门要根据兼并重组煤矿用电负荷、用电地点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加快电网改造步伐。多方筹措资金,集中建设满足煤矿企业用电标准的变配电站,为煤矿企业提供充实可靠的电源,切实推动煤矿双回路电源线路建设工作。煤矿企业应按规定配置完善矿井应急自备电源,健全地面安全用电保障体系,确保煤矿有序、合理、安全可靠用电。
  七、主体企业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工程建设按期推进
  煤矿主体企业要集中资金加大投入,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加快煤矿建设进度,力争在批准的工期内建成投产。对于因资金投入不足、建设进度缓慢、延长工期后仍不能建成或无力建设、工期一拖再拖的主体企业,要依法实行退出机制。
  八、加快矿井建设改造步伐,提升煤矿机械化、信息化水平
  煤矿企业要以全面提升水平为目标,按照《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等六个标准,进一步加快建设和改造步伐。新建矿井和重组整合建设改造矿井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生产矿井要加快优化改造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两化融合”建设步伐。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改造投产矿井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强制达标。
  九、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秩序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煤矿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审批和联合试运转规定,未经批复开工报告的煤矿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擅自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建设,严禁批小建大,擅自增加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发放证照。煤矿企业在取得开工批复之日起六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开工审批文件自行废止,必须重新办理开工报告审批,且只能重新办理一次。
  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督促煤矿加快建设进度。煤矿企业需延长工期的,应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联合试运转期限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必须办理试运转延期手续,但试运转的总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否则,必须停止联合试运转,严禁以试运转代替正常生产。
  十、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促进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抓好各级安全责任的落实,强化领导干部安全岗位责任,加强重组整合煤矿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做好煤矿的补充勘探工作,勘探程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以“治瓦斯、摸清水”为重点,强化建设矿井的安全检查,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针对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安全长效机制,促进建设矿井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各级监管部门要针对兼并重组煤矿的特殊性,抓住我省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简化程序、加快审批、规范管理,为煤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推进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早日建成达产,继续为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做出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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