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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办字[2013]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5-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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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科学设计路径,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二)整体部署,系统配套。增强改革的前瞻性、协调性和系统性,妥善处理试点前后税收政策衔接、试点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协调,完善各项制度安排,实现综合配套,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公平税负,促进发展。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实现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目标,构建有利于现代产业融合的财税机制。
  三、试点范围与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二)计税方式。试点行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款作为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五)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我省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我省。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分别负担。
  2 财税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对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试点期间地方支持企业发展的现有财税扶持政策不变。
  3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4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作步骤
  (一)整体部署阶段(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我省“营改增”实施方案,召开“营改增”领导小组会议,统一认识,明确部门职责、部署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综合协调、调查测算、征收管理和财政体制等四个工作组,建立集中办公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试点纳税人移交前的税源测算分析,摸清企业底数,研究试点纳税人交接原则及问题处理办法等。对试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查和行业界定,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信息移交相关工作。做好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对财税相关干部、征管人员业务辅导培训工作。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舆情监控宣传引导工作,发布相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开通网上信息反馈等功能。
  (二)运行准备阶段(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组织试点纳税人做好新软件安装调试及票据发放管理、征管技术设备调试、发票税控系统设置等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员业务辅导培训工作。做好试点纳税人税源移交后的调查、测算,分析“营改增”改革对我省相关行业一般纳税人税源和税收影响情况。做好财政仲裁工作,解决国税地税争议问题、是否纳入应征范围,避免国税、地税出现管理空白或管理交叉。
  (三)模拟运行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组织试点纳税人模拟运行工作,模拟空转征管系统,查找存在问题,完善征管系统,按期实现营改增新旧税制转换。研究原有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衔接,解决“营改增”税收入库方式,测算和监控改革对中央、省、市、县财政收入影响。制定我省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研究“营改增”业务经费管理办法措施。制定财政扶持、补贴、预拨、预算、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措施,防范各种财政风险。
  (四)正式实施阶段(自2013年8月1日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及时处理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纳税企业第1个月能正常开票,第2个月能正常申报纳税。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为下一步“营改增”扩围奠定稳固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厅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为副组长,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测算组、征收管理组、财政体制组等。
  省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并建立日常工作推进协调机制。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的做法,相应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机制,做好各项工作方案,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二)分解工作任务。
  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试点实施后财政扶持政策;分析实施后各期财政收入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实施后工作动态等。
  省国税局:根据测算需求提供调查数据;提出征管需求;接受税源户等征管信息;制定征管措施;推行安装防伪税控发票系统;培训纳税人及税务人员;制定应急措施等。
  省地税局:对试点行业纳税人调查和界定;移交纳税人征管信息;做好税款和发票的清缴。
  省发展改革委:分析试点改革实施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等,分析相关产业现状的报告,研究影响、提出建议等。
  省交通运输厅:调研分析并撰写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现状的报告,研究影响、提出建议等。
  省国资委:调研分析并撰写纳入试点改革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现状报告,研究影响、提出建议等。
  省工商局:按要求分析、提供试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化情况等。
  其他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根据试点改革工作的需要和进度安排相关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好本地“营改增”工作,确保试点改革按时、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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