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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函[2013]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3
实施时间: 2013-8-2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3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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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为全面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打造现代城市商业中心
  围绕城市商业功能区,着力建设一批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特点鲜明、品位高尚、环境优美的城市核心商圈、特色商业街和大型商业综合体,重点推动45个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建设;培育35条高档次、高品位的特色商业街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完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
  重点支持石家庄桥西蔬菜等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力争有3至5家大型农产品市场成为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市场。全省谋划新建和改造标准化菜市场300个,每个设区市每年建立社区菜店、生鲜超市等蔬菜便民直销网点30个以上,每个县(市)每年建设改造高标准农贸市场1至2个。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社区直营直供直销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力争超市农产品直采比例达到50%以上;生鲜农产品经超市销售的比重达到30%以上。积极探索以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形式,建设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配合)
  三、加强大型商品市场建设
  着力推动白沟箱包等产地型商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抓好石家庄新华集贸等集散型商品市场升级改造,争取把白沟市场打造成年成交额超千亿元的国际性综合商品市场,把安国中药材打造成北方最大的中药材市场,力争全省年成交额超百亿元、超10亿元的大型商品市场分别达到10个和100个。新建和培育一批钢铁、煤炭、铁矿石、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医药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形成一批全国性或区域性生产资料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四、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重点搭建钢铁、煤炭、铁矿石、纺织、农产品等一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培育一批县域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一批单品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做大做强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加强规划和指导,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战略任务,加快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的推广应用,推动营销网、物流网和信息网有机融合。(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配合)
  五、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配送
  依托交通枢纽、产业基地和商贸集散地,打造一批省级产业聚集区和物流园区,推进一批产业基地型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大型流通企业和商品市场建设改造内部物流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六、培育壮大市场流通主体
  鼓励零售企业以资本和品牌为纽带,实现资源整合,提升流通企业规模化、组织化水平。推动零售企业营销方式转变,提高自营比重,增强核心竞争力。实施住宿餐饮行业提质工程,支持唐山市开展国家级钻石酒家名市创建试点,力争创建国家级酒家200家;支持高档、星级酒店和经济型酒店加快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服务平台。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中华老字号创新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扩大流通领域对外开放
  建立和拓宽与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对接合作渠道,推动知名零售商和国际连锁酒店来我省投资发展,促进流通产业向高端化、品牌化发展。全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省的比重力争达到8%以上。支持京津大型商贸企业到我省投资办店和建设产地型市场,提高我省农副产品、特色商品在京津市场的占有率。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拓展国内外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八、提升城乡便民服务功能
  支持石家庄等市争取列入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推动社区商业设施建设和业态配套,推广廊坊市建设便民综合服务岛做法。支持餐饮企业建设现代化中心厨房,发展连锁化、标准化早快餐门店,新建和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50家。加快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11个设区市全部建成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全省创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30个、省级商业示范社区100个,力争社区商业便民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重点培育100家限额以上万村千乡连锁配送企业,使乡(镇)和行政村农家店覆盖率分别提高至90%和80%,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60%以上。(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配合)
  九、构建绿色循环流通体系
  抓好以绿色低碳采购、市场和消费为重点的“三绿工程”示范项目,加快以旧换新、再生资源回收等循环流通网络建设,支持旧货市场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推动商业建筑和设施节能减排。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提高到80%;零售业万元销售额能耗降低10%。(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供销社配合)
  十、强化市场运行调控监管
  (一)加强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警预测,提高监测信息成果转化能力,积极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配合)
  (二)完善省、市两级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储备商品管理,逐步建立并适当扩大省级冻猪肉、牛羊肉、食糖、蔬菜和小包装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日常储备,积极探索商业代储等储备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配合)
  (三)以肉类、蔬菜、酒类和药品等商品为重点,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流通追溯体系,推动石家庄肉菜和安国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省商务厅牵头,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供销社配合)
  (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五)推进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配合)
  (六)建立扩大消费长效机制,支持流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省商务厅负责)
  十一、科学规划布局
  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适时制定和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合理引导投资,减少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设区市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监管社区商业网点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功能不缺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十二、完善用地政策
  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内,统筹安排流通用地比例。在城市黄金地段,优先安排商业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对旧城改建中需动迁的流通企业,应优先在原地安置回迁;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人安排用地。优先保障农产品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鼓励各地开辟免费使用的早市、晚市和周末市场。对纳入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的项目用地,应予以支持。(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
  (一)完善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财政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流通促进专项资金,提高资金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鼓励银行和金融性机构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省金融办牵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发挥小额贷款、典当和融资租赁等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支持石家庄等市建立中小商贸企业服务中心。(省金融办牵头,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十四、减轻税收负担
  制定完善流通业税制改革办法,落实支持流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重点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试点工作,落实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满足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各项优惠政策;免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推进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用好国家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商务厅配合)
  十五、放宽市场准入
  (一)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
  (三)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和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
  十六、降低流通成本
  (一)加快推进工商用水用电同价。对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实行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用水执行工商业用水价格的较低标准或非居民用水价格。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省物价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263号)要求,最大幅度地降低百货、家电、超市和餐饮等商贸流通服务业的银行刷卡费率。(省金融办牵头,省物价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配合)
  (三)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情况,适当增加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市区内通行线路;对卸载农产品后的空载车辆,按照核定线路驶出城区时,不准以违反限行规定处罚;抓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和信息公开办法,推进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配合)
  十七、健全法规标准
  加快流通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抓紧制定报废汽车回收、会展业等管理办法,积极推动商业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成品油、拍卖、典当、畜禽屠宰、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等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健全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推进家政服务、洗染业、美容美发、经济型快捷酒店、早餐等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搞好流通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省商务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质监局配合)
  十八、优化政务环境
  (一)认真落实我省有关改善发展环境的要求,加强流通工作行政效能建设,减少流通领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商务厅牵头,省监察厅配合)
  (二)对未列入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企业有权拒绝。凡国家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对公用事业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和代理费等费用,公示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三)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为农产品等物流配送车辆提供通行和停靠便利。(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
  (四)放宽对流通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有关部门对流通企业举办促销活动不得变相设立前置许可和收取任何费用。(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城管部门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管理和监督,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减少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省法制办牵头,省质监局、省监察厅配合)
  (六)建立重点流通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优先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及投诉受理等服务。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商务厅负责)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商贸流通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省商务厅负责)
  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就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协作。每年7月底和12月底,省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商贸流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督导并对省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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