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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3]4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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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就业形势稳定,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34号、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额度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录用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2〕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13〕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文件执行。
  六、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3〕6号规定要求,对新开办新参保的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进入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及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的台资企业及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台资企业,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上述新开办企业新参保时,用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用工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0%。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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