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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建价[2013]18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6-13
实施时间: 2013-6-1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工程决算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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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腐败现象,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
  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腐败现象,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投资占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从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造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至工程竣工结算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根据工程造价在建设期不同阶段的确定和控制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与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并对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
  第七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预算及审核意见报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八条 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按中标价订立合同。依法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单位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建立规范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变更规模和影响程度设置工程变更审核的程序、权限及时限,并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
  第十条 隐蔽工程的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者,在实施前3日之内由发包人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非隐蔽工程单次变更或签证经发包人确认增加造价50万元及以上者,在实施后15日之内由发包人将变更或签证资料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就变更或签证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资金行为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应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双方确认之日起30日内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竣工结算价与合同价、经备案的变更或签证造价、工程价款调整之和相比,差额在10%以内(含10%),且资料真实齐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差额在10%以上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经审查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少建多报、套取政府资金、未履行变更或签证备查手续等问题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并将项目造价监管情况报告同级审计和监察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除涉密工程及抢险救灾工程外,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分别在各自的造价信息网公示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合同价、变更或签证价格、竣工结算价及投资超出原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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