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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参保扩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建建[2013]16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5-1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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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
  为提高全省劳保统筹保障功能、弱化调剂功能,改善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持续有效地推动建筑企业参保扩面和从业人员参保人数的扩面工作;稳定建筑劳务骨干队伍,促进建筑劳务人员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经研究,现作如下规定,希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推动建筑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建筑企业的参保扩面工作,逐步把省内建筑企业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建筑企业参保覆盖面。积极引导已参保建筑企业参保人数的扩面工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及建筑劳务企业将一线从业人员中的技术骨干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逐步将已参加新农保并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劳保基金中列支,使劳保统筹工作惠及更多的建筑从业人员,使更多的建筑农民工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二、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停止拨付其承接工程项目收取的劳保基金,劳保基金年末统一转入统筹积累调剂金专户。
  三、各建筑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与总承包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应立即将分包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备案(验原件留复印件)。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在拨付劳保基金时,按总承包、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企业各自承担的工程量分别拨付劳保基金。
  四、根据我省劳保统筹工作实际情况,对全省劳保基金的拨付比例和劳保积累调剂金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1.全省劳保积累调剂金由原来按年度收缴劳保基金入账额的25%降低为15%,其中:5%作为省级积累调剂金;10%作为市级积累调剂金。
  2.调低劳保统筹积累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后,省内建筑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由原来收入总额的70%提高到80%。
  全省劳保基金实时监控系统将统一时间调整劳保基金收入账户的分账比例。
  五、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参保人数达到建筑企业资质规定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数的省内建筑企业,按照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拨付;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但参保人数未达到资质规定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数、企业劳保基金专户有结余的省内建筑企业,按其实际参保人数核减拨付比例;对参保人数达不到资质规定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人数且承接工程任务少,劳保基金全部收入不足以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省内建筑企业,可按基本部分的100%拨付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应将劳保基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筑企业,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在办理劳保基金拨付时有权直接将拨付的劳保基金背书到建筑企业当地的社保部门。
  六、对完成施工产值多,劳保基金收入大且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后劳保基金仍有富余的建筑企业,可将劳保基金用于:
  1.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交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凭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开据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报销新农保费用,由建筑企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各级劳保机构在办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年审时,对新农保所报销的支出予以认可。
  2.建筑企业按照省政府及我厅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所产生的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各级劳保统筹管理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内部监控水平,同时对企业上报资料要认真审查并留存,以备日后检查,对弄虚作假、挪用、侵占劳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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