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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教[2013]9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2
实施时间: 2013-8-1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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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近年来一系列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校按招生批次收费机制,保持高等教育收费水平基本稳定
  (一)从2013年秋季起,对我省大中专学校学费分类档次进行调整。以招生批次为分类方式,共分为五大类,即:一本(包括“211工程”学校、列入一本招生的非“211工程”学校)、二本(指未列入一本招生的其他省属本科院校)、三本(指列入三本招生的独立学院)、高职专科院校、普通中专学校。(见附件一、二、三、四、五)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见附件六)。
  (三)重申全省高等教育热门专业(含特色精品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
  1、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高职专科层次学校仅限医药、公安类专业)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和高职、专科层次除医药、公安类外的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范围。
  2、高职、专科学校(不包括医药、公安类专业)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10%。
  3、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能重复上浮。
  (四)经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重修课程的规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
  (五)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
  1、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
  2、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
  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六)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的学费标准。
  (七)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
  (八)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
  (九)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执行。
  (十)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十一)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十二)各高校结合本校招生和办学的实际情况,可在不高于省定各类专业学费标准的前提下,按专业自行制定实际执行的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十三)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一)高等教育收费事关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各大中专学校要认真地不折不扣地执行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高等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二)规范大中专学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三)各普通大中专学校都要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以上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五)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七)继续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严禁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我省教育收费秩序。
  (附件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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