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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文资[2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失效时间: 2015-7-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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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3年8月15日
  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有效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湘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阿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优化、资源整合、提质改造和外向发展为主攻方向。
  (二)择优扶强。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导向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企业提高产业创新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三)注重效益。以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拉动作用,激励企业加大投入、积极扩张,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四)公正规范。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科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培育、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省级重点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大型文化企业、成长性好的中小文化企业以及其他文化产业领域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保费补贴和资本注入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不以多种方式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殊、重点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费)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费)支出。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信用担保贷款及文化产品出口购买商业保险中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查
  第九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审批包括申报入库、批准立项、审核材料、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5个环节。
  第十条 建立省文化产业项目库。入库项目作为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批准立项和上报财政部申请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时存入项目库;对当年已正式立项并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次年不再重复入库和申报;对当年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三条 项目库申报实行“网上申报,分类汇总,专家评审,联合审定”的办法。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省直相关部门所属申报单位,由省直相关部门归口分类汇总审核、申报。
  (三)市州、县市区申报项目,由市州宣传部、财政局收集、筛选,归口汇总至省直相关部门统一审核、申报。
  (四)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要建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库项目审核机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指定范围、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五条 省直有关部门应督促归口管理的立项单位报送材料,并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信用担保合同、付费凭证等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四)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依据评审结论,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引导资金规模,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送审方案。
  第十七条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审定的项目,应经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即行下达相关资金,并由省直相关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安排方案应提前研究,资金应及早下达。每年7月起研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方案,除需要按进度拨付、据实结算及预留部分不可预见性支出外,引导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财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引导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8〕52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财文资[2015]5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5-7-22
实施时间:20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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