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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2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13]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3
实施时间: 2013-7-3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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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收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止乱收费,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我们编制了《2012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及其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省继续保留的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67项,其中加标识实体黑三角形(▲)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等,仍按《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及部分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所附《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缴纳。本《收费目录》未公布的其他中央在湘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综〔2012〕4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后,新增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项目》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收费。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2年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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