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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经信企[2013]57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10
实施时间: 2013-10-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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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沪经信企(2010)854号〕,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支撑力强、辐射面广、资源集聚、布局合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我委将开展2013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示范平台认定的机构,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机构,也可以是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的专业性平台机构,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服务:
  (一)综合服务
  推进本区域、本行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推进本区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配合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建设;形成企业诉求受理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协同各类服务资源5家以上;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及各类对接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10次以上。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发挥核心和引导作用。
  (二)专业服务(以下八类,每个机构限申报一类)
  1.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做好现有的信息服务网络与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的衔接;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开展信息服务活动4次以上。
  2.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节能减排、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能提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4次以上。
  3.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以及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和创业场地;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4次以上。
  4.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以及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类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5.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各种新型融资渠道、融资工具和融资产品,组织开展融资知识培训、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推荐和融资代理、投融资对接、建立融资超市、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4次以上,年开展融资知识讲座4次以上。
  6.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组织开展或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各类产品展览展销、贸易洽谈、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帮助企业建立、拓宽营销网络,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的指导、帮助企业进行市场开拓的能力,年组织开展市场开拓活动4次以上。
  7.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具有较强的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的能力,年开展管理咨询活动4次以上。
  8.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顾问、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年开展法律咨询活动4次以上。
  二、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平台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示范平台认定的机构具备“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称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运营2年以上,专业性平台机构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注重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对区域经济或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明显。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稳定,专业性平台机构专职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专业性平台机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时间“五公开”;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具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六)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服务中小企业的活动。主动参与2013“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主题服务活动,主动配合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建设等。
  对获得区级及区级以上部门相关认定、表彰、资助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示范平台。崇明县等地区服务业绩较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
  三、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机构情况表(见附件1);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三)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2012年度审计报告、2012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签到单、照片、总结等);
  (八)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九)区级及区级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荣誉证书复印件,获得各级政府资助的情况;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十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3)。
  上述有关表格等材料可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的“公告栏”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调查研究,按照申报要求,择优推荐,做好本区域示范平台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在申报单位提交的“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机构情况表”中填写推荐意见,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全套电子版,于2013年11月5日前,报送市中小企业办。市有关行业协会及市有关单位可直接报送市中小企业办。申报材料请用A4纸按顺序简装成册(不要胶圈),电子版发至ssme108@。
  (二)我委将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公示。对经评审合格的申报机构,由我委授予“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三)我委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每年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三年复核时,平台机构需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情况等,报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我委,由我委组织测评,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销其称号。每年抽查时,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其称号外,取消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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