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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专家发[2013]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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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博士后设站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北京市和江西省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51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工龄、社保、存档、配偶调京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社保
  博士后人员在事业性质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考评、工资调整等手续。参加保险缴费的,按参保情况享受相关待遇,对于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的,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博士后人员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正式职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博士后人员配偶调京和进京
  博士后人员出站留在北京市所属单位及北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配偶应在落户12个月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配偶(劳动年龄内)调京或进京手续,避免户档分离。
  (一)配偶在京外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在各类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调京参照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程序办理。
  (二)配偶在京外为失业人员的,落户后按照《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京劳社就复[2004]287号)的规定办理。
  (三)配偶在京外为无业(无档案、无社保缴费记录)、农业户口的,办理落户手续后,有就业意愿的,在进行就业登记时应在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建档手续;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按照《关于本市城镇户籍无档案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2〕51号)办理。
  (四)配偶在京外为享受定期伤残津贴人员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四、接收出站博士后人员档案应具备的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时的材料包括:
  1.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实行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盖章的进站批函(此函可代替毕业生派遣证作为参加工作依据);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相关内容可由相应证明代替);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招收类型为流动站自主招收或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需提供);
  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招收类型为工作站独立招收或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需提供)。
  (二)博士后人员出站时的材料包括: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此介绍信为博士后工作关系、人事档案进京依据);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相关内容可由相应接收函代替)。
  五、青年英才在站、出站的有关事宜
  (一)青年英才在站期间工龄、社保按博士后人员规定执行。
  (二)非京籍全职青年英才出站后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三)青年英才出站后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并已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其配偶为外地户籍的,可按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办理,不受所在单位性质限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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