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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经字[1998]2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12-4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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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494号) ,加强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我们对《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建立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总额的15%提取, 修购基金中的20%上缴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 ,专项用于物资储备系统内的设备修购。事业单位使用留存的修购基金,必须报国家局审批。
  第三条 年终结余资金,按3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其余部分转作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为了创收开展的经营活动, 若需向银行贷款,必须上报主管局(办事处)审批,各管理局对所属单位累计贷款审批权限为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主管局上报国家局审批,国家局直属单位贷款报国家局审批。
  第五条 为了平衡物资管理费收支,国家局可从所属各储备物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和各直属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3%-15%的管理费;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可从所属单位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提取5%-20%的管理费,用来剂所属单位收支。
  第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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