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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经字[1998]27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12-4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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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财工字〔1998〕73号),加强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我们对《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作了补充规定,现将《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物资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设立的备用金(含下属单位) ,由国家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根据各单位下属单位多少予以核定,上限为30万元。国家局直属单位的备用金在5万元以下。
  第三条 物资需要特殊养护,支出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局专项审核; 支出额在5万元以下的,从接收物资定额费用余款或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物资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定期检验、 化验费用,由检验、化验单位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国家局专项审批。
  第五条 物资异地转移, 转出、转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国家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转出单位费用向物资转入单位收取。
  第六条 军用油料的轮换, 其轮出、轮入发生的直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局审批,经审批后的费用在储备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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