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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20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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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就做好2013年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参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范围是2012年秋季开学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重点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的九项内容外,本市重点检查以下五项内容:
  1.高校艺术、体育特长生加试(测试)费,扩大范围收取研究生学费,自主招生考试费;
  2.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政策执行情况;
  3.学校服务性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4.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5.学校教育收费公示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区县专项检查工作,市物价检查所将根据情况,集中力量对部分重点单位实施直接检查(检查单位另行通知)。
  按照属地原则,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行为的检查。请各区县依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重点检查不少于4个单位。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
  1.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至10月10日)。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自查工作与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的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范围要达到100%,并按照市、区县隶属关系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市及区、县教委。
  2.重点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2月20日)。
  市及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和管辖权限,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3.处理整改阶段(12月21日至以后)。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沟通,统一政策界限,明确指导意见。专项检查结束后召开总结会,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区县检查工作的汇报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正确认识当前形势,统一认识,周密安排,各尽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1.高度重视,正确对待。随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乱收费行为形式日趋隐蔽、手段更加复杂、查处难度加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克服麻痹疲惫心理,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
  2.依法办案,严格程序。检查人员不但要把握新形势下教育收费的新特点,还要按照今年新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创新检查方法,多方收集证据,提高查处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检查与规范相结合,提高价格公示水平。在检查中要注重提高教育收费公示水平,学校要在原有公示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学校网站等多种手段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增强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4.检查与调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要深入调查,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针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总结,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报告、典型案例和检查统计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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