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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3]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8
实施时间: 2013-10-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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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8日
  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财库[2013]77号)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政府债券,是指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浙江省财政厅办理发行和拨付发行费,财政部代为办理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3年债券发行总额为国务院批准的118亿元额度,其中5年期、7年期债券各59亿元。
  第四条 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浙江省财政厅确定,并按规定提前将债券发行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浙江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 浙江省财政厅与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授权委托其在浙江省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八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浙江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
  第九条 浙江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浙江省监察厅派出观察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浙江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浙江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当日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第十三条 浙江省财政厅发行5年期、7年期浙江省政府债券,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为承销面值的1‰。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浙江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浙江省财政厅于还本付息日的5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财政部还本付息资金缴付情况,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付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浙江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年实际天数指应发生资金支付年份的全年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八条 浙江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或者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或者向财政部支付罚息。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或者罚息=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浙江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浙江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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