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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电[2013]4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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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安庆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我省90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9355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调整为每吨
  852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具体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具体见附件。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中石油安徽销售分公司在我省经销单位,要将出台后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抄送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24时。
  附件:安徽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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