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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监测、市场供应、消费促进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明电[2013]12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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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2013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工作,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积极促进消费、加强市场监测、确保生产及消费安全,根据省政府和商务部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制度
  各级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节假日期间保供稳价、扩大消费、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针对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部分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深入生产经营一线,摸清产销形势,把握消费热点,查找问题,及时解决。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节日市场稳定。
  二、组织促销活动,扩大节日消费
  各级商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流通工作促进消费增长的通知》(皖商流通﹝2013﹞452号)文件精神,抓住中秋、国庆两节旺销时机,组织和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精心开展好节日“双百”活动,统一活动标识,突出“双百”活动品牌的影响力,围绕餐饮、家电、服装、珠宝、汽车、旅游、文化等消费热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要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创新消费方式,积极推进“商文结合、商旅结合、商娱结合”的三结合,拓展消费空间,促进居民服务类消费。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扩大对“双百”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企业使用“双百”和“品牌促进”标识,加强活动期间重点商贸企业的销售数据的统计和报送;指导电商企业做好节日物流配送服务,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引导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和产品质量。
  三、指导备勤采购,保障市场供应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有效指导本地区骨干流通企业,加大货源组织力度,提前备货,特别是粮、油、肉、蛋、禽、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要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强化服务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完善应急保供预案,加强对在库、在栏政府储备商品的核查,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强化对商品集散地和供应点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消费安全
  各级商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当前在全省集中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在中秋、国庆节前重点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经营场所、各类促销活动、加油站点、储油库及商贸企业液氨、液氮的使用等进行安全隐患再排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严防踩踏、火灾等事件发生;加强酒类流通等行业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督促商贸流通企业严格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节日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及时处理投诉事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密切关注市场,抓好监测工作
  各级商务部门要认真执行节日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做好节日市场监测工作。一旦发生市场异常波动或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快速响应、积极应对。要督促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数据,加大上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省级黄金周样本企业于9月21日中午12点前通过“安徽省黄金周市场信息监测系统”报送中秋节三天监测数据;10月1日至7日,每天下午16点前报送当天监测数据。9月26日至10月7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报监测制度,样本企业于每日中午12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当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10月1日至6日的市场销售情况和上年同期销售数据。各市要加强节日市场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并于9月18日中午12点前,9月29日中午12点前,报送中秋、国庆节前市场运行情况;9月21日下午3点前,10月7日上午10点前将本地中秋、国庆节期间市场销售特点、亮点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报商务厅(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联系电话:0551-63540252/067/089/047/188
  传 真:0551-63540173
  邮 箱:wangjj@ahb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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