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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0-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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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0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10月9日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积极有效拓市场、促消费、扩投资、创优势、优服务,进一步推进内外贸转型升级,全面促进商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务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
  商务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开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开展项目库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
  商务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商贸流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务资金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各市、县(市、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向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
  第六条 商务资金的支持重点
  (一)支持搞活流通扩大内需,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支持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优化国际贸易结构。
  (三)支持双向投资良性互动,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五)支持商务平台创新建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
  (六)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或承办的境内外重大综合性商务活动。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点商务事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商务资金的支持方式
  商务资金采取因素法切块、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和项目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因素法切块。主要对开拓国际市场、开发区建设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等部分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一般贸易出口额及增幅、外经贸企业家数等指标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市、县(市、区)政府,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外经贸事业发展。
  (二)竞争性分配。主要对用于服务贸易、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便民餐饮、家政服务、再生资源、农村商贸、扩大消费等方面的部分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招投标方式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
  (三)考评奖励。主要对用于促进进口、引进外资、服务贸易、开发区发展、对外投资合作、优化出口结构、重点流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平台等领域的部分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考评奖励办法,根据考评结果分类、分档给予奖励。
  (四)项目补助。主要对用于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的重点国内外展(博)会、重点国际商务推介活动、重点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出口信用保费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其它省级重点商务发展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八条 省商务厅要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支持重点和第七条确定的支持方式,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和试点示范方案。
  第三章 商务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商务资金的申请审核
  (一)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商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商务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年度商务促进政策和资金扶持重点,确定因素法切块、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和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商务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采用因素法切块方式的资金,支持对象一般为市、县(市、区)政府,无需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需经省级主管单位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根据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和试点方案的规定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及省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要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商务资金的拨付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切块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下达到各市、县(市、区),由各市、县(市、区)财政与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补助标准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毕并进行验收后,清算拨付剩余资金。
  (四)采用考评奖励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拨付资金。
  (五)采用项目补助方式的分配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审核情况拨付。对于部分重大项目,将采取按计划提前预拨资金的办法,待项目实施结束后,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后予以清算。
  (六)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收到商务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四章 商务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商务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商务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商务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商务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商务资金,确保商务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浙财企[2013]178号文件规定报送数字财政收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不按规定报统计表的市、县(市、区)暂停下一年度商务资金的安排。
  第十二条 商务资金的绩效评价
  (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商务厅建立健全商务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商务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商务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将分配给市县(市、区)商务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市县,视情扣减下年度商务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加大商务资金扣减力度直至收回已安排商务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费用
  根据商务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需要,在商务资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省列支比例最高不超过商务资金总额的5‰;市、县(市、区)可在因素法切块资金中列支最高不超过切块下达金额的1%用于相关管理性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商务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外经贸和商贸流通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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