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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4
实施时间: 2013-7-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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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19号令),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由实施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许可证编号格式是:各地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本年度4位顺序号(示例:合肥市:34010020130001号)。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流程,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要加强对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台帐,并做好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如实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各市要将本地区劳务派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10日前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劳动关系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联 系 人:王 进
  联系电话:0551-62663149(兼传真)
  电子信箱:wangjin@ah.hrss.gov.cn
  附件: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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