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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3]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6-18
实施时间: 2013-6-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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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1.破除户籍限制,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全部纳入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给予均等的就业创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2.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年底前就业率达90%以上。其中: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和三个适合的岗位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二、细化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3.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放,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在办理省外皖籍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业务时,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并及时补录到《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管理系统》。对省厅分解移交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要及时进行核对落实,分解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明确就业服务任务。
  4.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要结合上级分解移交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对辖区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对上级未掌握的,要主动上报,并纳入本地公共就业服务对象中。
  (二)提供职业指导
  5.对在本地所有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未就业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未就业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未就业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提供就业信息
  6.对有求职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年底前至少提供三个合适的就业信息。要根据毕业生特点和求职意愿,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
  7.依托安徽人才网和安徽公共招聘网,实现省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都能查询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帮助未就业毕业生跨地区求职就业。
  8.建立就业政策和岗位招聘信息手机平台,通过短信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发布就业创业政策和就业岗位招聘信息。
  (四)提供创业服务
  9.对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其纳入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10.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创业的毕业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11.继续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工作,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计划,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1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 “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13.对残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要积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14.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公益性岗位计划,开发4000个街道(乡镇)、社区社会管理岗位,帮扶就业困难大学生实现就业。
  15.认真落实家庭困难、就业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组织就业见习
  1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见习服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按规定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
  17.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
  18.各地要健全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完善见习单位认定管理、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规范毕业生见习期间管理,加强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
  (七)组织职业培训
  19.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和本地产业发展需求、市场需求,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20.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国家级重点以上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2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22.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精心组织实施
  23.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组织落实好。要加强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将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广泛宣传动员
  24.各地要制定就业促进计划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主要内容,营造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氛围。要结合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要加大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帮助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提高服务水平
  25.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基层平台要设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服务标准统一,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四)开展就业监测
  26.各地要按月对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按月上传。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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