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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办[2013]2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30
实施时间: 2013-6-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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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工作实际,我们对《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厦财办〔2007〕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局办公室。
  附件: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6月30日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和执法责任确定方案
  第一部分执法职责分解
  一、 领导岗位职责
  (一)局长岗位职责
  1.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2.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营造全市财政系统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氛围。
  3.坚持依法决策,建立并落实依法决策的工作机制。
  4.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需要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进行审批。
  5.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问题。
  (二)分管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局领导岗位职责
  1.行使有关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需要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的财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批。
  3.加强对有关财政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召集研究财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财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机构职责
  ▲ 综合处(公共资源监管处)
  综合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参与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负责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政策的研究;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及收费减免的审批事务,参与审批收费标准;统一管理全市财政票据;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批事务,审核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公共资源监管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与综合处合署办公,负责研究全市公共资源配置相关问题,拟订公共资源配置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审核公共资源非市场配置方式;负责编制公共资源配置目录,按规定审核公共资源配置目录的调整;负责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方案的备案与审查,监督配置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监管;负责受理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的各类投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综合处(公共资源监管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23项(编号:00CZCF43、46-52、55、57、61-65、82-86、119-121),行政监督检查权9项(编号:00CZJD01、06、07、13、14、17、21-23),其他行政执法权2项(编号:00CZQT05、06)。
  ▲预算处
  预算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中长期规划的建议;负责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分析和区级财政体制的管理;分析预测财政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等财政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工作建议,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预算;审核、办理市本级预算调整事项;负责市本级部门支出标准定额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负责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指导区级财政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9项(编号:00CZCF42、45-53、55-57、60-65),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
  ▲国库处
  国库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收入缴纳、财政收支和其他相关财政资金拨付的管理;负责总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负责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区级财政银行账户管理;指导区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8项(编号:00CZCF41、42、50-63、65、71),行政监督检查权1项(编号:00CZJD06)。
  ▲行政政法处
  行政政法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承担行政、政法、城建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牵头拟订驻外机构的生活待遇标准、费用开支标准以及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标准;牵头拟订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查政策;牵头拟订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相关政策;拟订旅游、人才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拟订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审核。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4项(编号:00CZCF46-52、55、57、61-65),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
  ▲教科文处
  教科文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承担教育、科技、文广新、宣传、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教育、文化、体育等行业的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拟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参与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负责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预算财务管理。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21项(编号:00CZCF46-52、55、57、61-65、75-81),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
  ▲基本建设与债务处
  基本建设与债务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参与研究财政性投融资政策和编制财政性投融资计划;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及基本建设、城市维护项目及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出基本建设和城市维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和年度预算执行调整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金审核拨款工作;承担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性债务计划及偿债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的汇总、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9项(编号:00CZCF46-52、55、57、61-70),行政监督检查权6项(编号:00CZJD01、06-08、16、26)。
  ▲农业处
  农业处为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承担承担农办、农业与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以及粮食等专项储备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的管理;牵头起草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全市农村公益事业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村级“三项经费”、“一事一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及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关问题的研究;参与拟订农村综合改革涉及的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测算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工作,牵头管理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4项(编号:00CZCF46-52、55、57、61-65),行政监督检查权4项(编号:00CZJD01、06、07、12)。
  ▲社会保障处
  社会保障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医疗经费管理和政策;拟订负责离退休以及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有关财政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14项(编号:00CZCF46-52、55、57、61-65),行政监督检查权4项(编号:00CZJD01、06、07、15)。
  ▲企业处
  企业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承担经济、信息、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支持企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的财政政策;牵头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承担市属国有工业交通、市政和房地产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拟订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15项行政处罚权(编号:00CZCF46-52、55、57、61-65、75-77),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
  ▲外经金融处
  外经金融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承担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监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参与上述系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政策及分配政策的研究;编制上述系统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上述系统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议并负责管理和监督;参与研究设立基金公司相关事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的管理,对其变动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批管理。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许可权1项(编号:00CZXK01),24项行政处罚权(编号:00CZCF46-52、55、57、61-65、72-81),行政确认权2项(编号:00CZQR01、02),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其他行政执法权5项(编号:00CZQT04、07-10)。
  ▲会计处
  会计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拟订会计管理具体办法;承担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开展海峡两岸之间在会计领域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单位条件及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管理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作;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代理记账监督管理;管理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负责会计人员、会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信息的发布;组织管理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协会、会计行业协会、会计学会、珠算学会等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业务的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许可权1项(编号:00CZXK02),行政处罚权32项(编号:00CZCF01—20,132—143),行政监督检查权6项(00CZJD05,10,11,18-20),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编号:00CZSF01)。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牵头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负责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事务,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事务;按规定权限承办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务;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2项(编号:00CZJD24、25)。
  ▲监督检查处
  监督监查处是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负责拟订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局机关其他处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等;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用于补助区、镇政府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该处负责行使该处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21项(编号:00CZCF42,44-57,61-65,87),行政强制权1项(编号:00CZQZ01),行政监督检查权3项(编号:00CZJD01,06、07)。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市财政局内部处室,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政府项目采购方式;指导区、镇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政府采购协会的业务,承担指导和监督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
  该办公室负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处罚权61项(编号00CZCF21-40,88-118,122-131),行政监督检查权4项(编号:00CZJD02-04,09),其他行政执法权1项(编号:00CZQT03)。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
  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是厦门市财政局委托执法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
  该中心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其他行政执法权1项(编号:00CZQT01)。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是厦门市财政局委托执法主体,负责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的入库,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的管理。
  该中心负责行使《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职权目录(2013)》中列示的行政征收权1项(编号:00CZZS01),行政监督检查权1项(编号:00CZJD14),其他行政执法权1项(编号:00CZQT02)。
  三、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一)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且属会计处或外经金融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应转由会计处或外景金融处办理。
  2.承办岗位职责
  (1)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规定和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验收;
  (2)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告知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处室,由其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决定听证的许可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配合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处室举行听证会;
  (5)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公布)规定的许可条件、流程和期限,对当事人的申请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6)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负责制作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对许可的项目,应在本局网站公告,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7)将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材料装订归档;
  (8)所承办的各项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二)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1.立案审查岗位职责
  (1)对自查、举报、交办或移送的财政违法证据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在表内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概述、立案依据和审查人员意见;
  (2)将案卷材料送法制审查员审查,并在法制审查通过后送分管局长审批;
  (3)按照分管局长的审批意见,由处室负责人分配至调查人员办理。
  2.案件调查岗位职责
  (1)掌握本处管辖的各类处罚案件的证据要素,做到全面收集证据,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分析判断证据,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2)调查终结后,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3)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全案移送法制审查员审查,并在法制审查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处罚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分管局长的审批结果填写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依法提出听证的权利等;
  (5)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6)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局报备;
  (7)全案执行完毕后,装订归档;
  (8)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遵守办案的法定期限,确保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3.案件听证岗位职责
  (1)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法定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听证申请送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处室;
  (2)向案件调查人员调阅案卷材料,做到熟悉案情,配合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处室做好听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申请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以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4.法制审查岗位职责
  (1)在立案阶段,对案件的管辖、主要证据和基本违法事实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处罚性和具备立案条件做好把关工作;
  (2)在案件处理阶段,负责对全案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及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3)在案件复议、诉讼或申请执行阶段,与局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处室共同做好答辩或应诉等相关工作。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岗位职责
  1.掌握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依据,熟悉财政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2.做到点、线、面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或内部管理疏漏,应当场指出并责令相对人立即改正,对构成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取证,立案查处。建立并正确使用监督检查档案资料;
  3.所承办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四)行政强制的岗位职责
  1.采取行政强制保存措施,应当遵循合法、谨慎和效率的原则;
  2.掌握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范围,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正确理解并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以及时有效制止财政违法行为为目的,依法选择适当的强制措施;
  4.按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等相关规定,掌握并严格执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理程序和规范,做到严格执法,手续完备,并积极争取银行等相关部门支持,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到位;
  5.注意收集执行现场的图文及视听资料,并与案件其他材料在执行完毕后进行归档;
  6.所承办的行政强制案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五)行政确认的岗位职责
  1.掌握行政确认事项的基本常识。
  2.熟悉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程序;
  3.所承办的行政确认事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六)行政征收的岗位职责
  1.在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征收标准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2.参与被征收人因不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决定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申请执行等工作;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管理,做到收支两条线;
  4.所承办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事项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工作标准。
  (七)其他行政执法权的岗位职责
  其他行政执法权是行政审批权,其岗位职责参照行政许可岗位职责设定执行。
  第二部分 执法工作标准
  一、行政许可工作标准
  (一)行政许可主体合法
  厦门市财政局的内设处室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的,以厦门市财政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各处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处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处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许可工作条件、程序、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式样等可以依据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4.除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外,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程序合法
  1.受理
  (1)将已经公布施行的《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公示;
  (2)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依法履行有关受理和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义务;
  (3),由收文窗口统一收文的,在规定时间内,将已决定受理且已办理受理手续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相关处室办理。
  2.审查
  具体经办人员应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照《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是否许可及理由的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3.听证
  (1)对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4.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5.期限
  (1)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2)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期限以承诺期限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需延长期限的,应依《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行政处罚工作标准
  (一)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以厦门市财政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项、权限和依据合法
  1.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设定新的行政执法项目外,各处室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列项目。
  2.除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处室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权限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所确定的范围。
  3.除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外,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设定依据不得超出本执法责任制方案的规定。
  4.厦门市财政局内设处室不得以自己名义出台有关设定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2)处罚程序:在处罚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且可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处室备案;
  (3)救济告知:即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所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途径;
  (4)执行:处以20元以下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向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如发现相对人逾期不自行缴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承办人交责任处室归档保管。
  2.一般程序
  (1)立案
  A、基本违法事实清楚,即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
  B、立案的法律依据清楚,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条款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且具可处罚性;
  C、立案手续完备,完整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将案卷材料送法制审查员审查,并在法制审查通过后送分管局长审批,最后移送相关处室办理。
  (2)审理
  A、全面收集证据,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根据该类案件的证据要素,继续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工作的全面、客观和公正;
  B、正确分析认定证据,在对案件证据进行逐一认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保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准确认定。
  (3)处理
  A、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对依法不予处罚或不得处罚的,按照规定报分管局长审批后,撤销案件;二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准确适用据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律和规章,提出具体的处罚意见;
  B、审批程序完整,即由承办人初审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并在法制审查通过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4)告知
  A、告知拟作出处罚的结果及依据。对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应依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B、告知当事人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或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
  A、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即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B、符合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确定,听证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厦门市财政局行政听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C、告知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陈述申辩权、质证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权、依法申请主持人回避等权利。
  (6)决定
  A、由承办人及听证主持人提出处罚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决定。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B、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及途径;
  C、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单位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法制局报备。
  (7)执行
  A、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
  B、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人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不得无限期拖延。
  C、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D、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归档:执行完毕的案件,由经办处室归档保管。
  三、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标准
  (一)应当制作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二)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明确检查组组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四)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五)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七)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八)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纪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财政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时限及检查报告、检查决定等文书格式应严格依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厦门市财政局市级财政资金检查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十)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行政强制工作标准
  (一)采取行政强制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实施;
  (三)执法人员应当场告知相关部门或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人或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
  (五)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应当会同被检查人对证据进行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对录音、录像、电子存储数据等电子资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注明电子资料的内容、制作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由财政部门两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2份,由财政部门和被检查人各执1份;
  (七)在规定期限内将证据退还被检查人,并办理证据退还手续,被检查人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退还确认单》上签字或盖章。
  五、行政征收工作标准
  (一)在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核定的基础上,根据征收标准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并将征收标准在办公场所或对外网站上公布;
  (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强票据管理,专人负责,严格保管、领用、回收、登记造册等手续
  (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
  (四)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做到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六、行政确认工作标准
  (一)行政确认主体合法。厦门市财政局内设机构行使有关行政确认权的,以厦门市财政局名义作出行政确认行为。
  (二)在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确认时,重点审查提供材料完整性、规范行性等形式要件,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第三部分 执法责任确定
  一、承担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一)承担行政许可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3)《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5)《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6)《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六条;
  (7)《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1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1)《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十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追缴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二)承担行政处罚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3)《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5)《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6)《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5)《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十条
  (16)《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追缴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罚款、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三)承担监督检查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2)《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3)《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4)《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5)《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6)《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
  (1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十五条;
  (1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十条;
  (15)《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6)《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四)承担行政强制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第六十六、六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3)《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4)《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5)《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6)《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7)《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9)《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
  (10)《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11)《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五)承担行政征收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2)《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5)《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6)《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六)承担行政确认执法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三、第五十六条;
  (2)《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4)《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5)《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种类
  (1)行政责任:辞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责任: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当年不予评优评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七)承担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责任的依据及种类
  1.依据
  (1)《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种类
  (1)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经济责任:国家赔偿;
  (3)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其他责任:当年不予评先评优、当年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绩效考评确定为差、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培训。
  二、执法责任的层级分解原则
  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受理人未按规定将合规合法的申请材料转交相应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责任处室的,受理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是,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四)对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明显不当,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按照规定应报批而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六)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对错误意见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仍赞同的人员应当负间接责任。
  (九)违反程序指令、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指令、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违法行政行为发生的,审查的部门负直接责任。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9件)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第三十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九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三)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2.《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社保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4.《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保机构的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
  6.《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是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资源配置监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四)部门规章(17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7.《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9.《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0.《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五条: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以下简称“财政机关”)。
  1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厦府办[1999]130号)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财政局。
  13.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1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当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
  15.《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第八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16.《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17.《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政府规章(10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3.《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市物价、财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由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管理工作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和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关,但违反资金管理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查处。
  4.《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第四条:(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5.《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6.《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植方案。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7.《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8.《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9.《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的具体日常管理事务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上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举借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建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检查。
  五、相关配套制度
  (一)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二)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三)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四)厦门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六)厦门市财政局局机关处室工作职责划分管理规则
  (七)厦门市财政局市级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六、相关说明
  (一)本执法责任制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修订、废止以及内设机构及职能的调整做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二)执法责任承担的情形和方式,在公共执法依据和专业执法依据中均有条款规定,且内容多有重复,故本方案仅采用最高法阶或专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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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北 京地税法[2010] 2010/8/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 赣府厅字[2013] 2013/6/2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活动 2013/5/20
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20]12 2020/12/14
台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台审法[2013]6号 2013/1/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执法规则》的通知 琼府[2016]95号 2017/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7/5/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2/6/28
关于请报送商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商秩司函[2015] 2015/1/13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