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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预[2013]3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1
实施时间: 2013-7-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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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4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14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一)部门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指从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补助)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从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政府性基金拨款(补助)收入。
  3.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动用历年结余资金和其他收入。
  (二)部门支出预算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1)人员经费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出等,具体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是反映单位开支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等。
  (2)公用经费分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工会福利经费支出、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其他公用经费支出。
  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含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日常宣传费、党建经费、妇女儿童青年组织工作及活动经费、关心下一代工作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小额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交通费定额支出是指单位车辆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汽车定额支出按核定的车辆编制内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按实有数和定额标准编制。交通费定额支出实行包干使用。
  工会福利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及工会组织开展集体福利活动所需支出,包含工会经费、福利费、工会活动经费、户外运动卡办卡经费等。
  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指标内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的各项经费支出,按人数和经费标准核定经费总额,实行总额控制。
  其他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在一般综合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编制的、用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支出,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经费补助支出和较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系统业务费支出。
  2.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业务经费和发展经费两类。
  (1)业务经费分为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其中:经常性业务费是指单位在若干预算年度内,每年都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物业管理经费、大型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征收成本经费、执法办案经费、大型宣传经费、特定工作经费、挂靠机构补助经费、其他业务经费等。一次性业务费是指根据当年单位特定工作需要安排的、主要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或建设的一次性项目支出。
  (2)发展经费是指用于本单位自身发展以外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项目支出,包括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政策补贴、对下转移支付等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
  对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需采购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但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具体品目。
  (四)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年度收入计划,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计划等。
  二、部门预算编制口径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
  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规定时点的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测算。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应分别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按规定时点的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2004年7月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时点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2004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退休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填列,单位不再填报。
  3.人员经费支出预算数据填报时点为7月31日,对在填报时点后因人员增减导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发生变动的,由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调整时申报,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减)。对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虚报预算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公用经费定额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在2012年机构改革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其人员经费比照其所在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标准编制,纳入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
  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14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
  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内车辆实有数及其对应的定额标准编制,摩托车及船舶经费定额按实有数及定额标准编制。
  3.工会福利经费。工会福利经费按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编制。
  4.其他公用经费。对于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如实际征收数超出上年征收数的,其超收部分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补充征管成本开支。其他公用经费可作为一般综合定额和非统发人员经费的补充,但不得超标准发放个人奖励和福利。
  5.非在编雇用人员经费,按市编办、市财政局核定的指标内实有人数以及市财政局下达的非在编雇用人员综合经费定额编制。
  (三)项目支出预算
  1.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下一年度发展经费的前期费用。
  2.各预算单位应对原有的经常性业务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支出范围的项目,整合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对2014年新增项目,预算单位应提供编制和经费测算情况,由财政部门逐项核定后,方可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3.各支出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正确划分类别(项目类别分为经常性业务费、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三类)。经常性业务费和一次性业务费适用于部门自身为主使用的项目支出。发展经费适用于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受益的公共建设或公共服务支出,列收列支项目以及政府性基金应作为发展经费编列。严禁将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性质的项目归入经常性业务费类别。
  4.各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将每年预算中对区补助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指标按照不低于预计安排数的40%比例提前下达各区,作为各区正式指标,2014年度预算执行中,只对未下达部分或需调整部分进行发文。
  5.政府采购预算包括编制预算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其规格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采购项目数量、参考单价、采购预算资金合计及资金来源等。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自有资金、结余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严格执行我市有关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大审核力度,完善审批程序,按照要求编报“三公经费”预算。2014年各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2年决算规模。具体编报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应按照不超过已核定的各单位出国经费额度编报。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按照预算实际安排的经费填报,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根据单位更新购置需求编报。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事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预算按照不超过上年控制数填报。
  三、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非税收入征管
  各执收单位应切实增强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征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收入来源,确保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既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政府非税收入,又要严禁乱收乱罚。
  各执收单位要科学安排非税收入征收计划,除政策性减收因素外,凡未完成收入征收预算的单位,须于下年二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作出说明,并提出强化收入征管措施。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和批复,继续按照“零增长”的原则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安排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经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完善公务卡制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三)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绩效预算已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厦财预〔2011〕32号)和《厦门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规程》(厦财预〔2011〕9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绩效理念,扎实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凡申报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及发展经费预算项目,各部门应按《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厦财预〔2013〕35号)填报绩效目标,市财政将根据部门填报绩效目标的情况,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经评审确定的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批复至单位,作为今后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除了从特定发展专项安排或市委市政府已明确拨补对象和金额等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应纳入事前绩效审核。对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绩效目标和开展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各部门作为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开展本部门财政支出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2014年各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例应高于30%,同时,要优先选择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试点,有条件的部门可选择部分下级预算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开展绩效评价试点。
  各部门在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核,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四)落实项目经费早编细编
  健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制度,改进项目立项、审核工作,完善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充实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库管理,积极推进项目支出滚动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上发展经费要按照60%以上的比例,其他项目支出全部要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具体用途。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机结合,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预算管理规定审批后,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实行严格管理。
  发展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应尽快启动征集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工作。要控制和减少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在预算编制“二上”时,原则上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按照不低于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60%,将归口发展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严格按照财政管理各项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完善落实预算执行通报制度,重视预算执行分析,加大对预算执行的督促和检查力度,努力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和减少执行中调整预算,原则上部门预算执行中新增支出都要从部门历年结余和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除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上半年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严格控制项目调整,跨款级科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同一支出功能款级科目内的项目需要调整其他用途的,应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加大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预〔2010〕8号)规定,进一步规范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编制2014年部门预算时,各单位应将历年项目净结余资金和从安排年度起三年内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国库集中系统中指标结余全部收回市财政,基本账户资金结余统筹使用比例应不低于50%。年度执行过程中需动用其他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终了,当年财政拨款如形成结余的,人员经费结余应上缴财政,公用经费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结且需继续实施的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未按规定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经常性专项、一次性专项、发展经费实行分类核算的单位,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
  (七)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量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地将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和单位未在预算中按要求编列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审批。
  (八)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厦府〔2010〕414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1〕1号)等文件要求,强化部门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预算公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预算公开反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和相关解释工作。要夯实预、决算信息公开基础,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
  四、时间安排
  (一)2013年8月15日前,根据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各单位拟纳入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申报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提交2014年车辆更新购置初步计划。
  (二)2013年9月10日前,各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具体部署,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并将2014年度收支预算报表上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
  (三)2013年10月15前,财政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于2013年10月31日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2013年11月15日前,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五)2013年12月20日前,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同时将市政府所有组成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
  (六)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准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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