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教[2013]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3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岛内外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学校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全市统一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基础上,从2013年9月起,适当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9月起,各区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30元/年提高到840元/年、初中由1110元/年提高到1260元/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50元/年提高到910元/年(不含免学费补助)。
  二、对有关区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14年起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1)对于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25%;(2)对于同安区、翔安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50%。
  三、其他说明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关于“建立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精神,如果上述提高标准后的公用经费难以满足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运转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需增加的公用经费由相关区承担。
  2.有关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管理要求等仍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0〕31号)和《关于统一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2〕5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9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统一全市公办幼儿园公用经 厦财教[2013]1号 2013/1/1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 赣财行[2008]11 2008/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沪财教[2008]36 2008/7/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浙财教[2016]3号 2016/2/2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 湘财企[2009]5号 2009/2/23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 津财教[2014]72 201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