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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教[2013]1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9-5
实施时间: 2013-9-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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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岛内外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学校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全市统一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基础上,从2013年9月起,适当提高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9月起,各区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30元/年提高到840元/年、初中由1110元/年提高到1260元/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由750元/年提高到910元/年(不含免学费补助)。
  二、对有关区提高标准所增加的经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并从2014年起纳入市对区体制补助基数:(1)对于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25%;(2)对于同安区、翔安区提高标准新增经费,市财政予以补助50%。
  三、其他说明
  1.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关于“建立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对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精神,如果上述提高标准后的公用经费难以满足100人以下的完小和教学点运转实际需要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列年度预算,需增加的公用经费由相关区承担。
  2.有关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管理要求等仍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0〕31号)和《关于统一全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厦教财〔2012〕5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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