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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13]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9-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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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根据财税〔2012〕3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认定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二、关于对饮水工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
  对饮水工程运营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涉及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饮水工程运营单位分别提供饮水工程的房产证、产权转移书据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按规定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向农村供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关事宜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供水用户信息对农村居民供水收入予以区分。
  (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增值税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四、关于饮水工程新建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问题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手续。
  五、关于向农村居民供水的认定及资料提供
  饮水工程向农村居民供水的“农村居民”,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民委员会辖下的村民,居住在该村民委员会的非农村居民、流动人口,可视为农村居民合并计算。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供用户信息在抄表系统、台账等对农村居民供水予以区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向农村居民供水的户数、供水量、供水收入等明细资料,运营单位无法区分、无法提供具体数据及比例以及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政策(第四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七、有关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推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各地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主动服务,指导饮水工程运营单位完善供水基础管理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确保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涉及单位数量、优惠税种及优惠额等,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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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财税[2016]19号 2016/1/1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3] 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