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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3]20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2
实施时间: 2013-8-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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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局关于《青海省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推动青海特色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休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成高原特色旅游休闲目的地,打造全国高原旅游名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提升,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省共识,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青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旅游休闲体系和政策保障机制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青海湖、塔尔寺、中国藏医药文化博物馆、青藏高原自然博物馆、昆仑玉博物馆、原子城纪念馆、大年保玉则景区、坎布拉景区和互助北山景区等骨干景区,互助、贵德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民和、循化、大通省级旅游度假区,三江源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互助七彩土乡、循化撒拉人家、民和桃花源、贵德黄河温泉、同仁热贡文化、湟源丹噶尔古城、海北金银滩及祁连、门源、刚察、天峻草原藏城等“风情小镇”,增强旅游吸引力,拓展旅游休闲空间。发展家庭宾馆和面向老年人、青年学生的经济型酒店,支持汽车旅馆、自驾车房车营地等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园绿地等公共休闲场所保护,对挤占公共旅游休闲资源的要限期整改;加快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完善街区、景区等场所语音提示、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
  (二)推进旅游休闲产品开发。推进旅游休闲产品向多元化复合型转变,向新业态拓展。积极发展城市周边乡村游,设施农业休闲观光游、民俗民风探秘游、草原生态体验游。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大众生态旅游、科考生态旅游、探险生态旅游、人文生态旅游)、避暑旅游、自驾车旅游、宗教文化旅游、高原体育健身旅游等旅游休闲产品,弘扬青海多元民族文化。大力宣扬大美青海之夏都西宁、圣地塔尔寺、梦幻青海湖、神秘三江源、巍巍昆仑山、浪漫金银滩等旅游品牌。提升以西宁为中心的夏都旅游圈,西宁—三江源生态旅游线、兰青—青藏铁路观光旅游线、门源—祁连森林草原风光旅游线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以西宁市纳入中国首条西北风情自驾车旅游黄金线为契机,开发环西宁、环青海湖、青藏线、青川线、丝绸之路、唐蕃古道以及祁连山脉等自驾旅游精品线路。充分发挥青海高原大山、大江、大河等资源优势与特点,积极培育热气球、探空气球、水上游艇观光等旅游新模式;积极开发适合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不同人群需要的旅游休闲产品,开发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都市休闲、城市观光、文化演艺、科普教育等旅游休闲项目,挖掘旅游演艺、康体健身、休闲购物等旅游休闲消费产品,满足广大群众个性化旅游需求。
  (三)搭建旅游休闲活动平台。鼓励旅游休闲与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做大做强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青海文化旅游节、青海湖国际诗歌节、青海国际水与生命音乐会、高原世界杯攀岩赛、国际抢渡黄河极限挑战赛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品牌,做实做精玉珠峰登山节、黄南热贡文化艺术节、玉树赛马节、贵德黄河文化艺术节、门源油菜花节、循化撒拉民族文化旅游节、民和桃花节、果洛玛域《格萨尔》文化节、互助西北音乐文化艺术节等地方文化体育旅游活动品牌,为人民群众旅游休闲活动提供平台。
  (四)保证旅游休闲时间。严格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期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时间。在放假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时间,探索安排中小学放春假或秋假。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评选“文明单位”考核内容,强化职工休息权益方面的法律援助。
  (五)改善旅游休闲环境。落实建立以游客满意度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保持景区门票价格合理稳定,实行淡旺季差价政策。稳步推进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般性城市公园、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或降价优惠。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外开放。落实未成年人、高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出租车、旅游车辆等“窗口”服务业的管理,推行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营造人人代表“大美青海”形象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鼓励旅游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旅游者优惠。鼓励学校开展研学旅行和寓教于游的课外实践活动,健全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六)提升旅游休闲服务质量。制定青海旅游休闲服务指南,建立省级旅游行业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推行《A级景区评定标准》及《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等国家标准。实施导游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规范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秩序监管体系,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查和旅游投诉处理。加强旅游、工商、公安、卫生、商务、质检、价格、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打击欺客宰客、价格欺诈、无照经营、零负团费、虚假广告、违法违章运输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旅行社、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等市场退出机制,倡导诚信旅游经营。发挥旅游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七)完善旅游休闲公共服务。在西宁设立全省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重点打造旅游电子交易平台和旅游超市网,在西宁、格尔木、玉树等机场,西宁、格尔木等火车站,全省汽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商业集中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旅游咨询服务站(点),逐步形成方便实用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改进道路标识系统,健全铁路、公路、民航等的旅游交通服务功能。完善旅游休闲安全预警信息提示制度,健全旅游休闲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置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将旅游休闲纳入工作范畴,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共同推动旅游休闲活动。
  (二)加强规划指导。把旅游休闲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行业与部门的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休闲场地和设施用地。
  (三)加强人才培养。重点加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旅游服务、休闲保健类学科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旅游休闲各类紧缺人才培养。
  (四)加强政策扶持。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对旅游休闲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旅游休闲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休闲线路和优质产品。鼓励企业以BOT或TOT方式发展旅游休闲设施。支持私人展览馆、书画院、音乐室、手工技艺等民间休闲设施和业态发展。加大金融实体对旅游融资担保、旅游小额贷款、旅游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鼓励旅游类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落实关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从事旅游休闲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民旅游休闲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强化综合执法,确保旅游休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得到有效实施。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旅游局
  二○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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