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部市共同推进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3]6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8-21
实施时间: 2013-8-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3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部市共同推进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部市共同推进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天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改革与发展备忘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重点先行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2013年实施5项新政策: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予社保和培训补贴。二是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和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组织开展就业推介和职业培训。三是帮助企业化解招工难题,鼓励中介机构和院校与企业开展用工对接,对保障企业用工的中介机构、职业院校,给予补贴和奖励。四是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受经济形势影响千方百计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等政策扶持。五是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政策措施,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就业总量。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建立和完善重大建设项目就业效果评估机制,将项目建设拉动就业数量作为考核项目单位的重要标准。依托新一轮已建成达产的重大项目开发岗位,鼓励中小企业、服务业吸纳就业。继续增加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比重,新增就业中单位吸纳就业力争突破90%以上。不断提高第三产业新增就业的数量,第三产业新增就业达到65%以上,新增就业人员中签订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达到70%以上。
  二、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支持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和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培育更多高水平的创业者。实施创业孵化园补贴政策,各区县创业孵化园达到3个以上。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年培训4万人,创业成功率达到30%以上。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小额担保贷款发展迅速、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总额3倍的区县,按区县新增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对贷款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之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中央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补制度。奖补额度按照区县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5%核定。
  (五)建立贷款信用评估体系。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评估体系。以银行信用评估体系为基础,由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单位共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评估委员会,完善金融机构信用评分、贷款管理和风险规避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档案,对创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监管,并与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三、建设全国领先的高水平职业培训载体
  (六)加快“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应用。将“职业培训包”项目纳入我市科研课题规划,并争取资金支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职业培训包”的开发纳入全国职业培训教材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规划,并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教材出版、教材推广和版权保护方面给予支持。对于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结合“职业培训包”开发应用,在天津市先行先试、自行开发。到2015年,完成200个职业1000个“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任务。坚持边开发、边推广,重点面向在职职工、职业院校在校生、失业人员三类人群开展职业培训。从2015年起,在全市推行“职业培训包”培训模式,每年按照“职业培训包”模式培训人数达到20万人次,培养高技能人才8万人(其中高级工6万人,技师、高级技师2万人),“职业培训包”项目职业的岗位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七)充分发挥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的引领作用。完善该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高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业能力展示等工作。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赋予该中心作为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基地、世界技能竞赛国家集训基地、全国技工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职能,并给予政策支持。
  (八)构建多层次公共实训网络。支持滨海新区以及经济发展和城镇化速度较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较大的其他区县建设公共实训中心,由区县进行基础建设,市财政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补贴,形成高端引领、错位布局的职业培训实训网络。
  (九)支持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研究中心建设。支持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建设世界技能大赛中国研究中心,帮助建立世界技能大赛资料库,开展世界技能大赛技术理论研究工作,为我国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该中心日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
  (十)建设中国职业培训教材天津研发中心。拓展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试验基地和国家职业展示中心的功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建中国职业培训教材天津研发中心,共同推进我市“职业培训包”的开发和应用。
  四、完善更加成熟定型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
  (十一)加大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投入。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正常增长机制,根据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变化及地方财政增收情况,形成常态化的补助增幅增长机制。完善国有资产收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机制,争取国家相关部门支持。
  (十二)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将城乡居民个人按“费基费率”缴费调整为“分档定额”缴费,财政资金根据缴费档次给予分档补贴,多缴多补,鼓励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十三)完善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学生、儿童、城乡未就业居民全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享有住院、门诊特定疾病和普通门(急)诊等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十四)建立并逐步完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生育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不低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
  (十五)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
  (十六)建立城乡居民困难人员大病保障制度。对纳入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人员中重度残疾、单亲、失独家庭,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筹资档次参保报销。加大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力度,建立区县人民政府托底帮扶机制,坚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强对医疗机构为困难人员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十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将重度残疾人员、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住院救助水平,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费用,在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的基础上,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报销标准不低于50%。对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后经济负担仍然较重的特殊困难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十八)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改革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推行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控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近期重点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配套实施预算管理、总额控制的结算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的积极性。继续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参保人员的监管,规范就医诊疗行为。
  (十九)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工伤预防制度体系,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与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信息共享机制。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我市工伤预防工作的指导,争取在天津先行先试国家新型预防项目。调整完善我市工伤康复制度,扩大工伤康复覆盖人群和服务项目,全面推行早期医疗康复,探索“订单式”职业康复等新路径,逐步形成以职业康复为中心的工伤康复制度体系,促进工伤职工重返岗位、重返社会。
  (二十)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以标准化建设推进社保服务均等化和经办管理精确化,全面改善经办服务环境。继续保持财政投资力度,逐步完成河东、红桥、东丽、静海、武清、塘沽分中心的建设改造任务,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标识统一的经办服务环境。建立远程视频综合管理系统和标准化执行检查评估机制,完善服务标准,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五、着力构筑优秀人才高地
  (二十一)推进人才高地建设。重点推进重点产业人才锁定计划、百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等8项具体任务,实施财政、户籍、医疗、住房、配偶和子女安置、职称、人才特区建设等7个方面特殊政策,通过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加强考核和奖励等保障措施,加快人才培育和引进。到2020年,人才贡献率达到50%,每万人口人才数量、每万劳动力中研发人员等重要指标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二十二)启动借重首都人才计划。推动市级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口联系首都高校院所、中央企业、总部,吸引其整建制在津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引进一批国内领先或唯一的机构和总部。选择100家重点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假日工作室,邀请在京的两院院士、对口专家利用节假日来津开展合作。举办“百名博士后津门行”活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了解天津、来津发展。支持我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北京建立分支机构,对中介机构为我市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的,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三)实施全球纳贤计划。新建一批海外人才工作站,形成遍布海外留学人才集中区域的海外人才工作站网络。聘请100名在津外国专家、“千人计划”人选和知名华人华侨担任招才引智大使,帮助我市引进高端紧缺人才。组织海外招聘团,直接到留学人员集中的国家开展定时、定向招聘。对中国科学院的外国特聘研究员和外籍青年科学家实施“二次引进”。
  (二十四)打造国家级人才特区。在滨海新区优势产业集聚区域建立国家级人才特区,促进人才与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在人才特区实行“四特”:一是特殊政策,享受北京中关村等国家级人才特区同等待遇;二是特殊机制,优先布局一批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孵化基地和人才工作室;三是特殊服务,在人才科研、创业和生活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四是特殊环境,兴建一批以“拎包入住式”人才公寓为主体,集居住休闲、健身医疗、商务社交于一体的国际化人才社区。
  (二十五)切实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强人才工作考核,建立系统行业分级考核办法,确保人才政策落实到位。对海外高端人才实行“津门绿卡”制度,享受医疗、购房、子女入学、海关通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拓展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功能,深化服务专员制度,与人才相关的各类事项能通过该中心受理的都要实现快速办理。筹集人才工作周转资金,及时落实人才资助工作经费。
  六、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二十六)加强劳动关系协调的基层基础工作。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乡镇)、社区,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上加载劳动关系协调职能,承担直接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用工备案和查询、企业薪酬信息调查、促进集体协商、对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等职能。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就业、社保、劳动监察等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定劳动用工备案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十七)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的函》(人社部函[2012]327号)精神,按照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努力为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累经验。积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指导和支持,定期总结经验做法,发挥示范作用。
  (二十八)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快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协调编制、财政部门给予支持,增加人员编制,落实建设运行经费。加快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在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全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在街道(乡镇)设立仲裁分庭和调解中心,启动行业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试点工作,推行千家企业示范调解计划,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调解组织队伍。加快推动市人力社保局与市高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的四方联动机制建设,并向区县延伸。在案件较多的仲裁机构建立巡回法庭,在人民调解组织内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形成四方有机互动的调处机制。
  (二十九)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全面推进“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协调市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给予支持,增加人员编制,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装备。利用财政等资金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全部用人单位分片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施行网格化监管。开发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将市和区县各类用人单位信息全部纳入系统,实现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并开展统计分析、预警预测工作。全面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筹备建立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指挥中心,形成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和指挥控制平台,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化、执法规范化、监管一体化。
  七、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三十)制定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制度。围绕天津城市定位,坚持市场化引导、国际化引领、信息化支撑、专业化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互动。到2017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亿元,到2020年建成与天津城市定位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和全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新基地。
  (三十一)加快形成“一园两区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通过项目开发、市场运营,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引领和带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在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聚集示范区(“两区”),形成两个产业核心区域。结合各区县区域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形成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多点位”)。
  (三十二)努力打造清晰完整的产业链条。围绕人才职业生涯,形成包括流动配置、素质提升、开发利用、测评评价、薪酬管理、权益保障等6个环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丰富人力资源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三十三)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产业体系。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产业层次和水平。积极扶持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培育若干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运作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精心培育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群。
  (三十四)加快培育高端领先、国际一流的产业品牌。建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中心,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中高端服务产品研发、测试、推介,推出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特色品牌。同时,在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登记、土地、用房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依法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五)举办中国(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业博览会。以“新产业、新思维、新发展”为主题,设计展览展示、高端论坛、信息发布、对接洽谈等内容,邀请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全球百强机构、国内领军企业、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努力打造全国性、国际化的行业发展盛会,提升天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影响力。
  (三十六)建设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在一期完成综合服务、远程服务、会展交流板块建设的基础上,启动二期素质提升、评价测评、研发孵化板块建设,配建人力资源培训中心、测评中心、新产品研发推介中心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孵化中心,形成集公共服务、培训测评、市场培育、企业孵化、研发推介、会展交易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
  八、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建设
  (三十七)加强基层社区平台建设。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指导做好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将协调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劳动监察等服务职能向社区和行政村下沉。更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社区(行政村)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将信息系统向基层延伸。充实基层平台工作人员,每个街道(乡镇)配备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每个劳动保障监察网格配备2名以上(含)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三十八)建设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搭建统一、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网络系统。新建全市集中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将现有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为应用级容灾中心和系统测试平台,并新建数据备份中心,实时同步数据备份。同时,加快各项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逐步建立起功能完备、资源共享、运行安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