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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办函[2013]9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8-19
实施时间: 2013-8-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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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以下简称金融社保卡)工作,扩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方便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便民利民为宗旨,建立健全与金融社保卡相适应的服务体系与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社保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积极拓展金融社保卡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实现“一卡多用、全市通用”,并为全国社会保障卡联网应用打下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参保人员使用金融社保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各类公共服务业务、金融业务。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建设应用金融社保卡的积极性。
  (二)资源共享,一卡多用。金融社保卡要着眼未来政府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需要,预留接口,逐步实现一卡多用。采用的技术要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通过建设金融社保卡,整合各有关业务对智能卡的需求,拓展金融社保卡的应用范围,实现各类应用系统集成,集约建设、协同运行。
  (三)精心组织,平稳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有序地开展实施工作,最终实现以单一芯片同时支持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的金融社保卡应用模式。在过渡期内,现有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包括IC卡、磁条卡)可继续使用,个人在申领金融社保卡并激活后,其原有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包括IC卡、磁条卡)同时作废。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技术标准。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等标准,在技术许可和遵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金融社保卡技术方案,并向人力资源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申请发行注册金融社保卡。
  (二)制定金融社保卡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和《通知》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金融社保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终端安全控制卡管理办法等,明确金融社保卡管理的机制体制、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三)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数据中心、业务专网和金融机构受理网络,在现有社保卡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金融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具体包含:
  1.数据采集验证子系统。依托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数据中心,通过联网进行数据采集和身份验证,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建立金融社保卡数据资源库。
  2.制发卡子系统。实现社会保障卡的制卡、注销、查询、卡业务指标扩充、数据结构修改、卡终端管理及密钥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和卡数据在线加密传输等功能。
  3.管理应用子系统。开发金融社保卡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合作银行、卡供应商之间的信息交换等业务应用功能。实现我市金融社保卡管理系统与人力资源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对接。
  (四)制作发放金融社保卡。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统一制作金融社保卡,委托合作银行受理及发放。金融社保卡的生产商、卡服务商及合作银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合作银行不设数量限制。
  (五)推进金融社保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在优化完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数据中心的基础上,对全市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有关业务应用系统实行系统改造和接口开发,实现与金融社保卡管理系统对接;更换、部署金融社保卡读卡终端,通过窗口、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渠道,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社保待遇支付及社保费用缴纳、公共就业、劳动关系、培训鉴定、人才服务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共服务。
  (六)开展金融特色服务。在借记应用的基础上强化金融账户的用卡安全,开发专有的金融增值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安全的金融支付服务。
  (七)积极拓展金融社保卡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市政府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造信息系统或建立数据接口,整合集成面向公众服务的各类应用系统,逐步完善用卡环境,建立健全面向全市的金融社保卡应用服务体系。
  四、实施步骤
  (一)2013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总体规划、制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技术培训;完成金融社保卡合作银行、生产制作商的招标工作。升级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发放金融社保卡的基本需要。
  (二)2013年10月,开展金融社保卡发放试点;2013年12月,现有深圳市社会保障卡停发,正式发行金融社保卡。
  (三)2014年1月前,完善金融社保卡管理系统,实现金融社保卡在医疗保险、金融支付和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四)2015年12月前,实现金融社保卡全面换发,完善用卡环境,金融社保卡在民政、卫生、教育等领域的应用得到实质性推进。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强化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1.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合作银行按照各自业务职责,分别承担金融社保卡中社保应用与金融应用的管理责任,并建立沟通机制,通过业务管理系统互联、数据交换等方式,促进服务体系的衔接,实现管理服务各环节联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合作银行,做好监管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支持金融社保卡项目建设。
  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住房建设局等部门负责金融社保卡在其业务领域内的应用。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保障金融社保卡系统建设和制发卡的各项资金投入。金融社保卡工本费(含制卡费、服务费、社保功能初始化费等)按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6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金融社保卡发行筹集的信息化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委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安排支出。信息化项目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所建项目维护期满后,如需后续维护的,所需费用按规定纳入我市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范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部门预算中申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参保人积极使用金融社保卡,为顺利推进金融社保卡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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