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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2013]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7
实施时间: 2013-7-15
失效时间: 2018-7-14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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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现将《青岛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6月7日
  青岛市财政局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青岛市内六区(不包括青岛四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等级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高铁、动车
 
其他火车
 
 
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含随行一人)
商务座
软席(软卧、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青岛市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用的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等座
软席(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二等座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住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宾馆、饭店。住宿标准:市级人员住套间,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市级据实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自行制定;局级每人每天6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市外300元、青岛四市20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4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5%。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当选择低于报销标准的饭店住宿,优先选择国家或市确定的定点饭店。国家定点饭店及相关收费标准可登陆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网站(http://www.hotel.gov.cn)查询。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按标准领取伙食补助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标准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般性学习及培训要坚决制止,严禁参加带有旅游性质、经营性质的学习和培训;对跨区、跨部门组团外出学习、培训要严格控制。单位组织内部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培训必须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和发给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期间的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给。会议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发给。
  第十九条 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青岛市区)各类非学历培训、进修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培训、进修期间,培训、进修单位不给予伙食补助的,按实际培训、进修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或免费提供餐饮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进修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二十条 到青岛市以外或市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青岛六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不包括援藏、援疆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青岛市以外或市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公杂费。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或发给。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或发给。同住家属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同意,其以后迁移时的费用,仍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或发给。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至被调动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其费用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或发给。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按照地方差旅费办法规定办理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随行家属差旅费及行李托运等费用,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安排住宿、餐饮、交通、调研、会务等公务活动,可凭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按差旅费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报销或发给,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应按实际开支项目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并保存好有关原始票据,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发给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修订本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14日。市财政局《青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文〔2009〕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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