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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3]2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7-17
实施时间: 2013-7-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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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鲁财票[2013]2号)转发你们。《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对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0号)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对财政票据的管理责任、管理制度以及工作程序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财政票据的发放范围。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加强对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单位提交材料审核把关,严禁为不符合财政票据领购条件的单位发放《财政票据领购证》或发放财政票据。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计划申报制度。各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提报下一季度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授权,按各单位提报的票据领购计划,组织票据印制,无特殊情况,不单独增加印制计划。
  三、严格规范财政票据发放管理。按照“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原则领购和发放财政票据。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按照一个季度的用量领购财政票据,每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提交上季度《财政票据使用统计情况表》(见附件)。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根据票据领购单位申报的票据领购计划,结合该单位上季度票据使用情况,核准该单位下一季度财政票据领购数量,不得过量发放财政票据。
  四、严格规范使用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种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代替,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
  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核销制度。必须坚持实物核销与系统核销并行,建立完整准确的票据核销档案。除个别票据使用数量特别多的单位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定期核销的方式外,均应坚持先核销后领购的制度。对不经批准长期不及时核销财政票据的,暂停财政票据的发放。
  六、严格财政票据保管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财政票据领购证》或财政票据灭失的,应在发现灭失之日起3日内在票据使用地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报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备案。
  附件: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xls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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