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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办发[2013]3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9
实施时间: 2013-10-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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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9日
  长沙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及相关服务等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违规问题举报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按属地、分行业、分层级的原则,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和举报,则依据本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情况及时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核心项目、工业项目(含电力)、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核心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水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执行;
  (六)对医疗器械、试剂和耗材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负责招标采购活动中渎职、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填写《长沙市招标采购投诉(举报)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或举报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或举报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
  (二)不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三)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举报内容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的,告知举报人按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的程序和规定处理;
  (五)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或举报;
  (六)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投诉和举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反馈有关情况;
  (七)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有关问题的,原则上按照反映内容,告知其按照质疑、投诉或举报的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八)对新闻网络等媒介登载的举报信息和舆情反映,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九)对于符合投诉或举报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或举报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或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或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或举报内容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属于异议范围但未向招标人先提出异议的;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事项但采用举报方式的;
  (五)超过投诉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六)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的;
  (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举报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不得以阻碍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涉及围标串标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投诉和举报的问题,采取调阅开标评标现场音像资料、查实投标保证金来源或对投标文件进行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2、采用匿名举报,经查证没有发现明显围标串标嫌疑的,出具报告,经行政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结束调查;采用投诉或实名举报,内容超出前款调查范围之外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与投诉人和举报人面谈,以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采用投诉的,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3、通过调阅音像资料或投标文件,发现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
  4、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围标串标嫌疑的投标人下发告知书;
  5、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6、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涉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调阅投标资料;
  2、核实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没有发现问题,出具书面意见,经行政监督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结束调查;
  3、发现有造假嫌疑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下发告知书;
  4、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出具书面说明;
  5、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三)涉及评标错误、评标不公的:
  1、行政监督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调阅评标资料,并出具书面意见;
  2、没有发现评标错误的,直接回复;发现评标有误的,书面指出评标的错误之处,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由评标委员会重新作出结论。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凭登记表调阅开标评标资料,并对调阅的资料负保密责任。
  复议原则上由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确保原评标委员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参加;有证据证明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需要回避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二)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 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行政监督部门对于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投诉或举报,在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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