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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3]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
实施时间: 2013-9-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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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2]16号)精神,促进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转型升级,加快高新区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创新体制机制是高新区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高新区要勇于先行先试,敢于率先突破。与行政区合并的高新区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高新区发展。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数额内,要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自行设置内部机构,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要大胆聘用国内外高端人才,确定职务不受职数限制,聘用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限制。要大力实行“档案封存、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建立按劳分配和按绩分配的薪酬机制,重点向高端人才、有突出贡献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倾斜,在管委会相关人员中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要切实开展全员绩效评价,真正形成干部可上可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可高可低的干事创业氛围。
  二、落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辽委发[2013]9号),采取直接或委托下放方式,切实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暂时承接有困难的,要采取服务前移、市区联动、派驻机构等办法,待具备相应资格或条件成熟后,再独立行使相关权限。高新区管委会要全面负责经济发展事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管理职能。
  三、推行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制度
  高新区要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率先推行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制度。除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不予减免外,免收区内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中央或省分成部分的免费额由高新区承担。要认真清理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坚决制止违规收费行为。
  四、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每个高新区要重点建设1至2个知识和技术密集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制定、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和空间发展规划。当地市政府和高新区要集成技术、人才、土地、资金等各类创新和生产要素,支持产业集群扩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形成自主品牌,参与国际竞争。
  要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工业地产商,积极推广工业地产的发展模式。到2017年,全省高新区要实现超千亿元产业集群5个,超500亿元产业集群10个。省政府重点支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按照平台投资总额的1/3,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五、实施企业提升工程
  高新区要制定企业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确定一批重点企业,逐一摸底调研,切实搞清需求,采取“一企一策”,帮扶企业发展。到2017年,全省高新区要实现年销售额超亿元企业1500家,超10亿元企业100家,超百亿元企业10家。省政府继续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对高新区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和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20%给予补助。
  六、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
  高新区要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国际化等服务体系,引进各类专业化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创业人才联合培养示范基地和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采用特殊机制、特殊政策、特殊保障,打造“人才特区”。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我省科研人员离岗在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以个人股份进入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
  七、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要充分发挥种子资金投资、奖励、风险补偿功能,引导金融资源向高新区集聚。加快发展投资基金,每个高新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进或合作设立2个以上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完善和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科技信贷和保险产品创新,逐步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专营机构。加强对接推介、融资培训服务,建立企业信用促进机制。支持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融资,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融资,以及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等。到2017年,全省高新区基本建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金融机构跟进、社会资金参与、功能品种多样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
  八、加强土地集约利用
  当地市政府要将高新区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高新区倾斜,对投资强度超过6000万元/公顷的新增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要在所在市地域内平衡,耕地占补指标不能平衡的,按有关规定申请跨市补划。高新区依法出让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全部留给高新区用于建设和发展。高新区要加强对企业用地转让和闲置用地的监督管理,建立低效用地企业退出机制,优先引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创新性强、产出效益明显、生态效益好的企业。
  九、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对高新区发展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全省高新区实行动态考评,考评结果通报当地市政府。对考核优秀的高新区予以重点支持,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亮黄牌”警告,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摘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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