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9-10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和税控机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现将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或税控收款机系统的纳税人应当于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上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对于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一个月内多次抄报数据。逾期抄报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二、自2013年10月1日起,新增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具有互联网实时抄报数据功能的开票软件,实现税控发票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已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开票打印一体机除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逐步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实现税控数据互联网自动实时抄报。
  三、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 粤国税函[2004] 2004/7/2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 京地税营[2007] 2007/7/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 桂地税发[2010] 2010/2/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抵免税额纳税申报填报口 沪国税流[2008] 2008/4/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3/7/1
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 2012/7/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 沪国税征[2008] 2008/11/1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 晋国税征发[200 2000/5/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 新地税函[2012] 2012/11/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 京地税票[2007] 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