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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3]18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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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政厅:
  你厅《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代拟稿)〉的请示》(川民政〔2013〕9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厅牵头的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订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省扶贫移民局、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民政厅为牵头单位。民政厅厅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重大问题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省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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