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政办函[2013]8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62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冀政办[2013]13号)和《河北省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为民服务提质提效专项行动方案》(冀办发[2013]3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3个部门19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纠风办、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为每平方米18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1500元降为每平方米13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设区市由每平方米600元降为每平方米300元,县(市)由每平方米400元降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部分计量检定收费
  (一)游标卡尺(0~1000)mm由75元降为70元,(0~2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二)外径千分尺(700~1000)mm由100元降为90元。
  (三)金属线纹尺由200元降为180元。
  (四)标准平面平晶由200元降为180元。
  (五)单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六)双啮仪由400元降为360元。
  (七)阿贝头由100元降为90元。
  (八)标准体温计(35~42)℃,由70元降为65元。
  (九)数字式温度计01级以上,由140元降为130元;01级以下由100元降为90元。
  (十)精密血压表025级由150元降为120元。
  (十一)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装置由850元降为800元。
  (十二)电子平台秤>(1~5)t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三)电子配料秤100㎏以上由500元降为460元。
  (十四)定量包装秤≤50㎏由500元降为450元,>50㎏由400元降为350元。
  (十五)散粮电子定量称≤10t由1400元降为1300元,>10t由2100元降为2000元。
  (十六)直流数字电流、电压表0001级~0002级由500元降为450元,0005级以下由400元降为360元。
  (十七)程控用户交换机及多路电话计时计费系统400门以上由3500元降为3000元。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1008] 2023/10/8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2]18 2012/4/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16年度行政事 沪财预[2016]44 2016/3/1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1年我市 深财资[2021]42 2021/7/2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65 2016/7/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 京财综[2017]56 2017/4/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湘价费[2013]10 2013/9/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 闽价通告[2014] 2014/10/13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 川财综[2013]65 2013/12/30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199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