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3]7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6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五条(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备案时限)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第七条(变更和终止)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变更情形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证书效力)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诚信管理)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有境外投资中个人代 杭财企[2010]51 2010/6/1
厦门市商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2012年境外投 2012/7/26
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 2014/6/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 鲁国资规划[201 2017/7/5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2014/4/16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3年境 2013/7/16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商务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青商字[2015]92 2015/9/14
安徽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 皖商合字[2011] 2011/6/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4/5/1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备 赣发改外资[201 20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