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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3]5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9-23
实施时间: 2013-9-23
失效时间: 2013-9-30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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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积极应对当前外贸严峻形势,努力促进上海外贸稳定增长,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先行先试效应,提升外贸综合竞争能力
  (一)拓展新型贸易。紧紧抓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契机,加快发展离岸贸易、服务贸易、融资租赁、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和新型业态。集聚跨国公司亚太营运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提升贸易功能;支持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维修业务,推进入境再利用产业发展,延伸贸易链条。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提升本市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加快推进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方式试点,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商品进出境报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和统计等环节的监管和服务,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支持专业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市场资讯、交易撮合、电子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等服务,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和进出口规模。(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加强外贸运行情况监测和分析。加大外贸形势调研分析力度,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启动本市货物贸易运行监测系统,搞好外贸运行情况分析、订单情况跟踪和形势研判。(市商务委、市统计局)
  二、完善税费政策,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
  (四)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退税申请,税务部门自受理正式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实施过程中企业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帮助解决,并视情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市地税局)
  (五)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收费。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的清理规范,整顿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企业外贸运作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免收部分出口商品法检费用。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免收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以及复检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费等出口商品法检项目费用。(上海检验检疫局)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七)加强贸易融资服务。大力发展进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保险项下贷款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创新优化适合进出口贸易要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丰富避险产品,帮助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八)加大外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进出口企业资金支持力度,扩大对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及项目的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通过产业管理部门有效甄别有市场发展前景进出口企业,批量向金融机构推荐,促进银企有效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商务委、市金融办)
  (九)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作用。完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功能,支持大中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发挥再担保机制作用,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政策覆盖面,提高担保机构参与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积极性。(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扩大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扶持力度,增加对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短期信用险和中长期项目险的国别限额,提高限额审批满足率和限额使用率,加快审批效率。继续发挥中信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主渠道作用,加快推动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扩大小微企业短期险覆盖面。(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四、拓宽市场渠道,提高企业承接订单能力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新增资金向新兴市场开拓项目倾斜,组织和扶持企业重点开拓东南亚、中东、非洲和南美等市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推进海外营销网络建设。对本市企业通过到境外设立展示交易中心、仓储物流中心、销售公司等方式开展海外营销网络建设,延伸贸易服务链,给予更大范围支持。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开拓国际市场,重点扶持一批代表性强、辐射力大、模式创新的海外营销网络项目。(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优化贸易结构,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十三)加强产业与贸易联动。推动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大力支持企业跨国经营。支持企业引进具有市场潜力和潜在竞争优势的先进技术、知识产权、关键零部件和设备。加强产业与贸易联动,培育本市自主出口品牌,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十四)继续推进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大力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对船舶、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服装服饰、轻工产品等出口示范基地以及设计与贸易促进中心、国际贸易技术标准服务中心的分类指导和扶持,提升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海检验检疫局)
  (十五)积极扩大进口贸易。发挥外高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功能,加快推进生物医药、国际机床、高端汽车等主题产业园区发展;提升酒类、钟表、化妆品等专业贸易平台的辐射功能;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国别交易馆和国别商品中心,扩大消费品进口;引导现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开展进口贸易,推动贸易与金融结合,扩大大宗商品市场规模,增强大宗商品进口定价权。(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十六)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结合营改增试点,对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提供跨境应税服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对经认定的部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开展人民币经常项目简化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跨境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创造条件,争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试点政策,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重点领域服务外包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地税局)
  (十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创新业务模式,推动中小民营企业结构调整、重组兼并、品牌培育,帮助协调解决生产运营和进出口过程中的困难,总结推广一批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六、提升服务效率,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八)调整法定进出口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继续做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上海检验检疫局)
  (十九)优化关检合作和区域通关合作机制。推动“三个一”政策试点尽快在上海口岸落地实施,加快“一单两报”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在外高桥港区、洋山保税港区试点关检“共同查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拓展至外高桥保税区等业务现场。加强与各地海关协作配合,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快转”。(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二十)增强口岸通关效能。将海运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有序拓展至空运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动实现上海口岸海关通关全面无纸化和检验检疫无纸化放行。按照“前推后移”的方法,推动企业在通关前解决归类、估价、原产地认定等专业技术问题,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效能。(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二十一)提升海关查验便捷水平。进一步深化落实“守法便利”,优化海关查验工作机制。将AA类进出口企业、A类生产型企业纳入“绿色通道”管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对经营单位为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抽查。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如需查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在区内实施。(上海海关)
  (二十二)完善海关税收缴纳措施。积极推动保税仓储货物内销适用优惠税率“一证多批”试点,拓展优惠贸易协定和安排给惠范围,简化海关保税仓储分销给惠手续,助推企业地区物流和分拨中心建设。推广税款便捷化支付模式,简化支付环节和办理手续,进一步扩大税款缴纳电子化支付比例和业务领域。(上海海关)
  (二十三)推行检验检疫工作新模式。争取今年年内在上海地区全面实施入境货物“通报通放”模式,实现企业自主选择分支机构办理出入境货物申报、报检、放行和签证手续。进一步加大“快检快放”措施优惠力度,扩大受惠企业数量和范围,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全面推进“即查即放”现场查验模式在临港地区先行先试,并积极研究逐步推广。(上海检验检疫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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