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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9-29
实施时间: 2013-9-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8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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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10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
  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69号省委党校文欣大厦
  邮编: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9月29日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地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地方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
  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
  3.送书下乡的补助;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
  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
  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奖励资金占30%。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以设区市本级(不含所辖区,下同)和县(市、区)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
  (一)基本因素(权重50%)
  1.常住人口数(30%)
  2.地域面积数(5%)
  3.乡镇(含街道)数(5%)
  其中:省级中心镇数(2%)
  4.行政村(含社区)数(5%)
  5.低保户数(5%)
  (二)业务因素(权重50%)
  6.公共文化设施总建筑面积(20%)
  其中:上年末累计总建筑面积(10%)
  上年度新增竣工总建筑面积(10%)
  7.公共文化设施数量(20%)
  8.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10%)
  (三)财力因素
  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补助资金分配细则见附件1。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
  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第十三条 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或海域面积较大且对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特殊内容,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将其从补助资金中单列,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中已明确的具体项目;
  (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少的门票收入补助基数;
  (三)经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投入
  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比上年增长比例;
  3.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经费。
  (二)业务指标
  1.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和合格率
  (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
  (2)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
  (3)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中心镇图书馆;
  (4)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
  (5)村级公共文化设施。
  指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等。
  2.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服务情况;
  (2)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情况;
  (3)村级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4)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5)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3.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
  (1)送书、送戏、送电影下乡任务完成情况;
  (2)广电低保工程实施情况;
  (3)文化低保工程实施情况;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情况;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情况。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1)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情况;
  (2)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包括民营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情况,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益性演出情况,民营电影院建设情况,民营书店或农村出版物发行小连锁建设情况等。
  5.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管理因素
  1.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包括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支出安排是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监督措施是否到位等。
  2.工作创新情况
  包括各市、县(市、区)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表彰奖励,交流先进经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政策、机制和内容创新等情况。
  3、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包括按“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更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信息,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上报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数据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全省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前条规定,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确定当年全省统一实施的重点项目任务和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奖励资金的90%用于县(市、区)的考核奖励;10%用于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对高于县(市、区)考核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其考核得分和常住人口修正系数计算综合得分,给予考核奖励。其中对全省前10名增加20%奖励资金,对全省最后10名酌情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县(市、区)综合得分=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常住人口修正系数
  其中:某县(市、区)常住人口修正系数=某县(市、区)常住人口数/获得考核奖励县(市、区)的平均常住人口数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对高于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本级按其综合得分计算,给予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某设区市本级考核得分*40%+所辖区平均考核得分*40%+所辖县(市)平均考核得分*20%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上报以下材料:
  (一)上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总结。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他需要总结或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二)《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数据统计表》(附件2)。
  (三)《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3)。
  (四)按照年度考核细则要求上报其他相关材料。
  对不按规定上报所需材料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以取消其获得当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作为当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照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相关内容分别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各市、县(市、区)的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核定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预算,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市、县(市、区)。全省考核排名最后10名的县(市、区)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整改意见,于每年8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不低于当年补助资金总额70%的比例,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地方财力,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附件4)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有明确补助标准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实施年度重点项目所需经费,各市、县(市、区)应当统筹财力,按规定予以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数字财政”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与财政项目预算地理信息系统(F-GIS)对接、乡镇财政资金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各市、县(市、区)上年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省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8〕1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调整基层文化设施和农村电影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浙财教字〔2008〕1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20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29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广播电视站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补助资金)分配细则
  2.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基础数据统计表(   年度)
  3.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年度)
  4.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备表(   年度)

相关附件: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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