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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3]10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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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公证机构收取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等公证服务费用,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二、重新公布我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2.山东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9月18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部分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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