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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3]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3-9-23
实施时间: 2013-10-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10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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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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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chinasyp   2013年10月10日
此项政策力度还是太小,太阳能发电的成本回收期长仍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因素,投资回收期将占到使用生命周期的一半,促进效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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